目前,鋰離子電池相關HS編碼無檢驗監管條件,不需要進出口商品檢驗。雖然鋰離子電池不需要進出口商品檢驗,但鋰離子電池是危險品,包裝仍需應用鑒定。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
目前,鋰離子電池相關HS編碼無檢驗監管條件,不需要進出口商品檢驗。雖然鋰離子電池不需要進出口商品檢驗,但鋰離子電池是危險品,包裝仍需應用鑒定。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出口危險品的企業必需向商業檢驗機構申請包裝容器的應用和鑒定。應用不及格包裝容器的危險品,不得出口。
依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出口鋰離子電池結合國號主要為3480,運輸名稱為鋰離子電池(包含鋰離子聚合物電池)II類及以上包裝。
1、包裝要求
電池海運/空運要求:
1)電池必需通過UN38.3.實驗要求及1.2米包裝實驗
2)外包裝應貼上9種危險品的標簽UN編號
3)對于牢固的外包裝,應保護電池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中,應防止與導電資料接觸,導致短路
4)裝備內電池安裝運輸的額外要求:
A.裝備應固定,以防止在包裝中移動,包裝辦法應防止在運輸流程中意外啟動
B.外包裝應防水,或應用內襯(如塑料袋)防水,除非裝備本身具有防水特征
C.鋰電池應由托盤裝載,以避免在搬運流程中強烈振動。托盤的垂直和程度邊沿應采取護角保護
D.鋰電池裝載集裝箱必需加固,加固辦法和強度應符合進口國的要求。
2、如何包裝鋰電池?
1)確保鋰電池單獨包裝在完整封鎖的內部包裝中,如塑料包裝或紙板,以確保每個電池都能得到保護;
2)籠罩和保護鋰電池,避免短路或包裝接觸任何導電物資,可能導致短路;
3)確保包裝可靠(即經驗證),以滿足要求UN 手冊和條件第一III部第38.3款的任何 要求;
4)確保鋰電池完整籠罩好,標上"內置于器材"電池除外;
5)將貨物裝入牢固的包裝箱;
6)提供準確的標簽和文件。
3、外包裝形式
鋰離子電池包裝可采取桶、箱、罐等形式,常見的有紙箱、膠合板箱、木箱等形式。在實踐中,當鋰離子電池用紙箱包裝時,紙箱堆放在托盤上,形成一組貨物,叉車裝卸全部支架。
4、特別要求
依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鋰離子電池需要滿足多項特別規定和包裝指南的要求,主要內容是防止電池在容器內移動或地位變更造成破壞;必要時安裝通風裝置;總重量12KG上述鋰離子電池應有硬外容器,放置在托盤上,電極不得承載;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生產的鋰離子電池應標明瓦特/小時比。
5、標志要求
除了正式運輸名稱或結合國編號的標簽或標志外,內部鋰電池和電池組的包裝還需要兩種標志,即9種雜項危險物資和物品標志和鋰電池標志。標志應顯著、清晰,并能蒙受露天裸露而不顯著下降后果。
另外,如果符合相關要求,需要空運,還需要貼上僅限貨機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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