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原則論補償原則論補償原則論(Theory Of Compensatory Principle) 補償原則論的產生 補償原則論美國經濟學家最早H.霍特林于1938年提出。后來,英國經濟學家R.哈羅德試圖用歷史事實來解釋個人效用的比較和福利標準的檢驗,從而從另一個方面提出了補償原則論。隨后,卡爾多將補償原則論與福利經......
補償原則論(Theory Of Compensatory Principle)
補償原則論美國經濟學家最早H.霍特林于1938年提出。后來,英國經濟學家R.哈羅德試圖用歷史事實來解釋個人效用的比較和福利標準的檢驗,從而從另一個方面提出了補償原則論。隨后,卡爾多將補償原則論與福利經濟學聯系起來。在提出補償原則后,希克斯立即發揮了作用,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論。后來,美國經濟學家西托夫斯基補充道。到1949年,英國經濟學家李特爾不同意將收入分配問題完全放在一邊,并將其引入收入分配問題作為補償原則論的補充。這樣,從卡爾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到李特爾(I.M.D.Little),最終形成了新福利經濟學的補償原則論。
補償原則論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受益人獲得的好處可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那么這種變化可以增加社會福利。對受益人的收入是否可以補償受害人,仍有剩余的調查和比較是補償檢驗。這里提到的補償可以是假設的。
補償原則論是為了克服帕累托最佳條件論的局限性而提出的。在帕累托看來,假設一個社會處于這樣的狀態,如果一些人的福利水平可以通過某些措施和政策的改變而不降低他人的福利,這表明社會的總福利仍然可能增加,社會還沒有達到完美的水平;假設社會處于這樣的狀態,任何改變都不能在不犧牲他人福利的情況下提高他人的福利水平,這表明社會已經達到了完美的水平。根據帕累托的論點,任何變化都會提高一些人的福利水平,而沒有人的福利水平,即使有些人更好,沒有人更壞,經濟福利也會增加。
假設有兩種情況,A和B。在B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人的福利高于在這種情況下A沒有人比較情況A低福利水平表明情況B比境況A更好。換句話說,在情況下A通過某種變化到達情況B,可以增加一些人的福利,而沒有人的福利可以減少,所以在昆明A沒有達到完美的境界,情況B優于境況A。但這導致了另一個問題:如果在情況下B,有的人好起來,有的人壞了,那么B和A這將是不可比擬的。帕累托最優論的局限性非常明顯。這已成為新福利經濟學在調查福利問題時遇到的一個困難。補償原則論是為了克服這一困難而提出的。補償原則論認為,如果一些社會成員福利水平的提高不能導致其他社會成員福利水平的惡化,就會否認改變經濟政策以增加社會福利,因為任何政策的改變都會使一些人減少和受益,如果一些人在改變政策后受到損害。有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則受到損害。但是,如果能夠采取其他政策或措施來補償受害者,就會增加社會福利,這是一項合法的經濟政策,即所謂的補償原則論。卡爾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和李特爾分別提出了自己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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