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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信用證的條件(Escrow Letter of Credit)
支付信用證的條件(Escrow Letter of Credit)中“Escrow這個詞的起源在英國和美國法律中的含義是指某人或企業委托銀行或信托公司保存金錢或貴重財產。其保存方法:如果是錢,必須在銀行開立賬戶;如果貴重財產必須辦理保存手續。當規定條件成熟時,立即將金錢或財產交給受讓人并簽署書面證書,稱為Escrow”。
為了平衡外匯收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設計了條件支付信用證(Escrow Letter of Credit)。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日本銀行首先用這種信用證,Escrow Credit翻譯為條件支付信用證,也稱為轉讓信用證。一些國家和地區使用翻譯聲音來表達其功能,稱為埃斯克羅信用證。出口商(即受益人)在開立條件支付信用證時,應當按照條件支付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匯票,但匯票僅限于進口商銀行的議付或支付。收入金額應以受益人的名義存入進口商銀行,并開立專戶保管賬戶(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簡稱P. I. E. A/C。也就是說,出口人出口合同貨物所得的外匯不能轉讓,必須存入進口人所在地銀行。本專戶資金不得隨意使用。存入銀行的外匯只能用于購買相同金額的貨物并支付貨物金額。所需金額由P. I. E. A/C賬戶沖轉抵銷。
雖然目的是平衡進出口交易的收支外匯,但在每筆具體交易中,收支外匯金額不可能完全一致,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收支金額的差額。一般小額貿易,使用條件支付信用證,收支差額不得超過P. I. E. A/C帳戶的1%,或規定不超過1000美元。若大宗貿易采用條件支付信用證,收入和支出的外匯差額可超過上述的規定,如何處理差額可視情況,由買賣雙方談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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