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譽證的當事人主要包含申請人、開證人、受益人、保兌人、轉開行和通知人。 1.開證申請人 開證申請人,簡稱“申請人”(Applicant),是指申請開立或代理他人申請開立備用信譽證的一方當事...
備用信譽證的當事人主要包含申請人、開證人、受益人、保兌人、轉開行和通知人。
1.開證申請人
開證申請人,簡稱“申請人”(Applicant),是指申請開立或代理他人申請開立備用信譽證的一方當事人。具體講,包含以自身名義為自己申請開證之人和代他人以自身名義申請開證之人。
2.開證人
開證人(Issuer),是指開立備用信譽證之人,開證人承擔向受益人兌付表面上符合備用信譽證條款的提醒的責任。
3.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在備用信譽證下有權支款的指名當事人,包含可轉讓備用信譽證下的“受讓受益人”。
交單人(Presenter),是指作為或代表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單據的人。具體講,交單人主要包含兩種人:第一種是為自已向開證人或被指定人提交單據要求付款的受益人;第二種是代表受益人提交單據要求付款的人。
4.保兌人
保兌人(Confirmer),是指經開證人指定在開證人的許諾上加上其自身保證承付備用信譽證的人。一般講,保兌備用信譽證,是指由開證行以外的銀行接收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其開出的不可撤銷備用信譽證加具保兌義務的雙重任保備用信譽證。保兌人的義務與開證人的義務是分離的,相互獨立的。
5.轉開行
轉開行(TheReissuingBank),是指接收反擔保銀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備用信譽證的銀行。轉開備用信譽證通常是由于外國法律或外國 的規定和受益人的要求而進行的,其目標是為了使“海外”擔保變為“國內”擔保,一旦發生爭議和糾紛,不僅索賠快速,而且還可以利用本國法律來進行仲裁。轉開行轉開備用信譽證后,如產生申請人(債務人)不實行基本合約,受益人憑備用信譽證只能向轉開行索償,而不能向反擔保銀行(或指導行)索償。
6.通知人
通知人(AdvisingParty),即向受益人通知備用信譽證之人。通知人通知的行動一般被以為通知人已經檢討了所通知信息的表面真實性,以及該通知準確反應了其收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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