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商品檢驗(CommodityInspection),簡稱商檢,是指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目、包裝、衛生、裝運條件以及對涉及人類的健康安全、動植物的性命和健康的保護、環境保護、訛...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商品檢驗(CommodityInspection),簡稱商檢,是指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目、包裝、衛生、裝運條件以及對涉及人類的健康安全、動植物的性命和健康的保護、環境保護、訛詐行動的防止、 安全的維護等項檢驗內容進行檢驗、鑒定和監視管理。
由于商品檢驗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的權力與責任,特殊是某些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還直接關系到人類的健康安全、動植物的性命和健康的保護、環境保護、訛詐行動的防止、 安全的維護以及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許多 的法律和國際公約都對商品的檢驗問題作了明白規定。
例如,依據英國有關貨物買賣的法律規定,買方在沒有合理機遇檢驗貨物之前,不能以為他明示地通知賣方他已接收貨物。
又如,《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第38條也對貨物的檢驗問題作出了明白規定:“買方必需在按實際情形可行的更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如果合同涉及貨物運輸,檢驗可推遲 物達到目標地后進行。”同時按該《公約》第36條規定,賣方對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與合同不符的情況,均負有義務,即使這種不符,在風險轉移后方始顯著,也不例外。
鑒于進出口商品檢驗如此關鍵,故我國進出口商品,一般都需要依法進行檢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規定,凡列人出人境檢驗機構“必需實行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必需由商檢機構依照 技術規范的強迫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訂 技術規范的強迫性要求的,應該依法及時制訂,未制訂之前,可以參照 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準則進行檢驗。除經 商檢部門審查同意免于檢驗者外,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出售、應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及格的,不準出口。必需實行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明確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 技術規范的強迫性要求的及格評定活動。及格評定流程包含:抽樣、檢驗和檢討;評估、驗證和及格保證;注冊、認可和同意以及各項的組合。
上述規定都體現了一個共同的原則,即除非買賣雙方另有規定,買方在接收貨物之前,應有權對其購置的貨物進行檢驗。但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并不是買方接收貨物的前提條件。如買方未利用合理的機遇檢驗貨物,那么他就主動廢棄了檢驗貨物的權力。另外,如果合同中的檢驗條款規定,以賣方的檢驗為準,此時,就消除了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
綜上所述,有關商品檢驗權的規定是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權力與責任的關鍵問題,因此,交易雙方應在買賣合同中對與商品檢驗有關的問題作出明白、具體的規定,這就是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其內容因商品種類和特征的不同而有分別,但通常都包含檢驗時間和地點、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所根據的準則以及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時買方索賠的時限等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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