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實行有兩重含義:一是指一方當事人未實行合同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他按合同規定完全地實行合同責任,而不能用其他的補償手段,如以金錢來取代;另一重含義是指一方當事人未實行...
實際實行有兩重含義:一是指一方當事人未實行合同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他按合同規定完全地實行合同責任,而不能用其他的補償手段,如以金錢來取代;另一重含義是指一方當事人未實行合同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提起實際實行之訴,由法院強迫違約當事人依照合同規定實行他的責任。各國法律對實際實行作為一種救援辦法都有規定,但是分別較大。現分析如下:
(1)內地法將實際實行作為一種主要的救援辦法。依照內地法的原則,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債務人實際實行合同,但是,法院只有在債務人實行合同尚屬可能時,能力作出實際實行的判決。若涌現實際實行不可能的情形,如買賣的特定物已被銷毀,法院就不會作出實際實行的判決。在實踐中,當事人提起實際實行之訴的情形并不多見。一般當事人都要求其他的救援辦法,如解除合同或請求傷害賠償等。只有當所要求的金錢賠償不能滿足時,債務人才會提起實際實行之訴。
(2)英美法將實際實行作為例外的輔助性的救援辦法。英美法以為,強迫債務人具體實行某種人身性質的責任,是對“個人自由”原則的過火干涉,是違背憲法精力的,故英美法中并未規定這種實際實行的救援辦法。但在司法實踐中,根據衡平法原則,實際實行只被視為一種例外的救援辦法。法院對是否判令實際實行有自由裁量權。
(3)中國《合同法》明白規定實際實行可以作為一種救援辦法。該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實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實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商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實行?!边@里指的就是實際實行。只要依據具體情形,采用實際實行的辦法是合理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實際實行,法院和仲裁院也可作出實際實行的判定。但是,上述實際實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實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迫實行或者實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實行。
(4)《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為了折衷英美法和內地法在實際實行問題上的分歧,并不給予法院根據《公約》作出實際實行判決的權力?!豆s》第28條作了如下規定:“如果按《公約》的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他方實行某項責任,法院沒有責任作判決要求實際實行此項責任,除非法院按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受本《公約》安排的相似買賣合同可以這樣做?!卑础豆s》的上述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實際實行合同責任。當事人的這項權力在第46條和第62條均作出規定。然而,如果當事人訴諸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實際實行,法院沒有責任按《公約》去判決實際實行,除非法院按法院本地法對另一方當事人判決實際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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