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冊政策
2013年3月1號深圳公司注冊產生一重大的改造事件,注冊公司開端實施認繳制度。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造辦法。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議須要取得前置允許的事項,除涉及國度安全、國民性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施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運動;對從事須要允許的生產經營運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質向主管部門申請允許。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一、認繳制長處
1.是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更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規模,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增強土地應用、能源消費、污染排放等管理,施展法律法規、發展計劃、產業政策的束縛和引誘作用。
2.是減少生產經營運動審批事項,依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造原則,更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運動和產品物品的允許,更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運動的認定等非允許審批。
3.是減少資質資歷允許,對不符合行政允許法規定的,一律予以撤消;按規定須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程度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4.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撤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下降收費尺度,樹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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