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問題詳細解讀
什么是《共同申報準則》(CRS)?
受到美國政府《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CTA)的啟示,2014年7月OECD宣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主動交流尺度》(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AEOI尺度),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保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AEOI尺度包含《主管當局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范本、《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及其釋義。
《共同申報準則》(CRS)的實質是為了全球性的抵制偷稅漏稅而在不同國度之間進行主動報告財務信息,因此,CRS又被稱為全球化的FATCA。 截至2016年7月,已有101個國度和地域,確認了他們依據《共同申報準則》實行主動交流信息的意向。其中的54個國度和地域已經決議將從明年(2017年)開端申報,剩下的47個國度和地域將從2018年開端申報。
中國許諾成為第二批實行CRS的國度(地域), 將于2017年1月1日實行新的賬戶開戶程序,并于2018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流。
注:美國沒有簽訂《共同申報準則》進行信息交流,因為美國已經依據《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實行了自己的政府間財務信息收集體制(而且,原則上是回收的)。依據《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從2014年開端財務信息就已經收回美國了,因此美國目前沒盤算,或者說也沒必要采用《共同申報準則》(“CRS”)。另外,還有剩余94個國度和地域還沒有許諾主動交流信息。這些國度和地域要么特殊小(如貝寧、圣誕島、福克蘭群島、關島、波多黎各),要么位于非洲大陸(如安哥拉、埃及、利比亞、尼日利亞、烏干達、津巴韋)。其他還包含像阿富汗、巴林島、孟加拉國、玻利維亞、柬埔寨、伊朗、伊拉克、朝鮮、蒙古、阿曼、巴基斯坦、秘魯、菲律賓、斯里蘭卡、敘利亞、中國臺灣、泰國、烏克蘭和越南。但這些國度和地域仍有可能也贊成采用《共同申報準則》(“CRS”)。
下面,通過18個問題,我們來懂得一下有關CRS的具體內容:
1、CRS是什么?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2014年,經合組織(OECD)宣布了《金融賬戶信息主動交流尺度》,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尺度中即包括“共同申報準則”(CRS)。
2、CRS和之前的信息交流規定有什么差別?
目前,世界上有大約3000多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議,其中絕大多數都包括情報交流條款。但是,這些情報交流是依據申請進行,并非主動完成,申請時須要供給涉稅的證明材質,所以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將是主動的、無需供給理由的信息交流。
3、CRS的運行機制什么樣?
舉例來說,中國和新加坡采用“共同申報準則”(CRS)之后,某中國稅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機構擁有賬戶,則該居民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所得會被新加坡金融機構收集并上報新加坡相干政府部門,并與中國相干政府部門進行信息交流,這種交流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講,中國稅務部門將控制中國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態。
4、CRS籠罩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Depository Institution): 各種接收存款的銀行或相似機構。
托管機構(Custodial Institution): 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后文解釋具體內容)并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干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CRS關于托管機構的認定,時光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光為準。
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y): 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時光不滿三年以存續時光為準)重要的經濟運動(相干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業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1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2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3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
如果某機構受其他CRS協定中規定的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上文所說的投資實體的專業管理,并且收入重要起源于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特定保險機構(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從事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須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資機構設立在非CRS參與國,那么這類實體應該被分類成“被動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這類機構與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產生關聯時(例如在CRS參與國的銀行持有賬戶),消極非金融機構會被請求供給實際掌握人的信息。
5、哪些類型的資產信息將被交流?
存款賬戶托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6、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涵蓋的規模?
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權益、紙幣、各類債券、大批商品、掉期、保險或年金合約。
7、實物商品須要上報嗎?
不動產的非債務性直接權益和具體的商品實物不屬于金融資產的領域,所以不必上報。
8、哪些信息將別交流?
1
帳戶及帳戶余額:
對于公司賬戶,須要看公司是積極類型所得公司還是消極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極所得類型的公司(投資所得占50%以上),須要將掌握人作為情報交流的對象。而對于掌握人,則要依據金融行為特殊工作組(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關于反洗錢的行為建議來判定。另外,對于已有的個人賬戶,沒有門檻,即無論金額多少,均在情報交流的規模。對于已有的公司客戶,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報交流的規模之內。對于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流。2相干賬戶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品收入、相干金融資產的交易所得。3當然還包含帳戶的一系列根本信息:姓名、出身日期、國別等。4以及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9、CRS具體將如何落地呢?
比如一個居住在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銀行戶口,那么開戶銀行將在其體系里將把這個帳戶的稅收居住地(國別)標識為中國大陸。因為帳戶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稅收居民,銀行將定期將上面提到的應報資料匯報給香港稅務局,并最終交流給中國稅務當局。
10、CRS跟各國當地法律什么關系?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造計劃》,請求不斷增強國際稅收合作。環繞樹立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稅收關系,推進完美國際稅收合作與調和機制,履行好《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主動交流尺度》,增強稅收信息交流,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網絡。2016年6月30日起,香港《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生效,CRS從法律層面在香港得到落實。其他國度也有相似舉動。
11、中國稅收居民設立的海外公司的銀行戶口也將受影響嗎?
是的,CRS有“穿透”政策。 舉個栗子,如果中國稅收居民張先生設立了一家個人獨資BVI公司,該公司在新加坡一家銀行擁有銀行戶口。該銀行將把這個戶口在兩個維度分離處置:
1公司層面這是一家BVI公司,銀行須要將法人戶口的稅收居住地為BVI,信息通過香港稅務局最終傳至BVI稅收當局;2公司的實際受益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張先生的個人信息及戶口信息也將通過新加坡稅務當局最終交流至中國稅務當局。
12、海外保單是否屬于信息交流的規模?
是的。對于納入CRS的國度(地域),例如比擬常見的香港,重疾險和定期壽險不在申報規模,畢生壽險在申報規模內。
13、海外家族信托架構下的公司戶口也實用嗎?
是的,海外家族信托下的公司戶口也實用,金融機構將依據信托架構內設公司的稅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稅收居住地分離進行信息匯報。
14、CRS根據帳戶持有人的什么地址審查?
肯定信息是否須要交流取決于帳戶持有人及受益人是哪國的稅收居民。
15、稅收居民是如何界定的?
稅收居民不等同于國籍(護照)。每個國度對于自己國度的稅收居民都有嚴厲的界定。一般來說,長期定居在某個國度的外籍人士往往被視作該國的稅收居民。
比如中國國民王小姐在澳大利亞定居,她在香港一家銀行持有個人戶口。她須要向銀行供給其稅收居住地的有關材質。如果銀行認定王小姐為澳大利亞的稅收居民,帳戶資料將透過相干的報告體系最終匯報給澳大利亞稅務當局。
16、移民能規避CRS嗎?
移民并不能夠繞過CRS相干的規定。例如,無論持有哪國護照,一年中絕大多數時光生涯在中國的自然人,都被視為中國稅收居民。
17、“殼公司”無法規避CRS的申報請求?
如果相干賬戶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實體(法人或者合伙),該實體須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實際掌握人。對于“信托”來說,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對于信托實行有效掌握的人,均須要申報。
18、我國金融機構實行CRS的重要合規責任與時光表?
2017年1月1日,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革,對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開戶客戶,可以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辨認出其中的非居民賬戶。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凈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大于100萬美金)存量個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辨認其中的非居民賬戶。2018年6月30日前(預計),完成向國稅總局的首次信息報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國稅總局進行信息報送。2018年9月30日前,中國將與其他參與CRS的轄區完成首次轄區間的信息交流,以后年度也將每年定期進行轄區間的信息交流。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其余所有存量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辨認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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