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特有的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第二、違反公司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的行為。
“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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