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侵權損失的計算之解釋與適用
財產權侵權損失計算規則有待細化,需要對司法實踐進行精細歸納提升進而轉化為司法解釋。財產權侵權損失的計算之解釋與適用相關原則如下:
(1)確定損失時間點的基準
確立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填補受害人應得利益的損失。如果對損害賠償的價格標準無法加以確定而由法官僅憑自由意志裁決,那么判決結論必將變 得隨意,同案不同判現象也將隨之增多,從而引發雙方當事人無休止的爭議,進而損害司法權威,激化社會矛盾。因此,法律應規定準確確定損失賠償時間點的統一 規則,以發揮定紛止爭之功能。
(2)單一標準與多重標準
細致觀之,《侵權責任法》第19條在損害 賠償的計算標準上采用了兩種可供選擇的不同計算方式。前一種是前述的基本的單一標準:"依市場價格計算";后一種是多重標準:即依"其他方式"計算。這兩 種計算標準雖然并不矛盾,但應理解為在適用過程中有先后之分。一般而言,只有在依市場價格無法判定時,才應適用其他方式的計算規則。由于"其他方式"之表 述與實際確定具有模糊和難以統一的特點,因此,計算其他方式的程式也應遵循相應的普適規則。
(3)計算公式之取舍
損失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純粹經濟損失。對直接損失的判定,除依據 市場價格外,還須考慮物的折舊問題。對于使用多年的財產,其損害必定是市場相應的折舊價格。而沒有在市場上流通的財產,則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計算,如家傳古 董就可以采用專業機構科學評估的方式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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