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庫觀察今年5月,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力推的《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案》獲日本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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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力推的《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案》獲日本國會批準正式成為法律。日本《每日新聞》稱,該法案旨在與歐美國家協調,減少對中國及俄羅斯的經濟依賴程度。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雖然中國已連續14年成為日本最大貿易伙伴,但在中美摩擦加劇的背景下,日美經濟合作近年來卻不斷增強,于今年7月召開的“日美經濟政策磋商委員會”會議將進一步加強日美經濟聯盟。在美國調整亞太戰略并不斷斡旋下,此次日本加強經濟安保政策將打擊中日經濟交流,或將成為中日經濟領域出現摩擦的前兆。
日本《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案》有哪些規定?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編譯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的相關文章(原文鏈接見文末),供關注中日經濟合作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有意確保特定關鍵材料或原材料等穩定供應的個人或公司可制定“安全供應計劃”,包括建造新的生產設施、供應來源多樣化、儲存、生產技術開發和/或替代材料開發,然后,安全供應計劃必須提交給負責的部長并由其認證。
2、該法案第49條至第59條為關鍵基礎設施引進關鍵設備或委托維護/管理關鍵設備,仿照美國和德國關鍵設備系統的初步審查制度。
3、擁有可能屬于受秘密專利制度管轄的技術領域的發明公司,在提交專利申請之前需要仔細考慮限制的成本,并決定是提交申請還是將發明視為商業秘密。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2022年5月11日,日本國會批準了《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案》 (簡稱“法案”)。該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一)確保關鍵材料穩定供應的系統,(二)確保使用關鍵基礎設施穩定提供服務的系統,(三)支持關鍵技術發展的系統,以及(四)秘密專利系統。該法案將于2023年2月18日或之前生效。
該法的目的和基本政策
該法案由七章99條和若干補充條款組成。其目的是“全面有效地促進與確保國家安全有關的經濟措施”,建立下文解釋的四個系統“作為確保國家安全的經濟措施”。它還授權制定“通過綜合經濟措施促進國家安全的基本政策”。請注意,該法案謹慎地避免使用“經濟安全”一詞,而是宣布其目的是促進旨在確保國家安全的經濟措施。
該法案要求政府批準一項關于實施綜合經濟措施的基本政策(“基本政策”),并立即公布。必要時,日本首相可要求向相關部委/機構的負責人提供信息、解釋和意見的文件,還可以要求報告所實施的措施。此外,該法案還包括一項條款,規定根據該法案所采取的監管措施具有必要性——“鑒于這些措施對經濟活動的影響,在確保國家安全的合理必要范圍內”。
確保關鍵材料穩定供應的系統
該法案規定了幾項支持措施,旨在確保對日本公眾的生存、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材料的穩定供應。
首先,政府將征求專家意見,并根據基本政策制定確保特定關鍵材料穩定供應的基本指南(“穩定供應指南”)。在內閣批準后,政府必須及時公布穩定供應指南。根據該法案,“指定關鍵材料”定義如下:“日本公眾的生活和經濟活動所必需和依賴的材料,主要是從外國采購的原材料,或從外國采購的原材料制造的,政府承認對于這些材料,確保穩定的供應對于防止外部活動損害國家安全尤為必要。”盡管內閣法令將進一步規定每種“特定關鍵材料”,但該法案的專家會議以醫藥產品和半導體為例,強調需要注意的一個重點是,“原材料、組件、設施、設備、裝置和程序”(“原材料等”)不包括在法案下的“指定關鍵材料”定義中,因此將在產品層面制定規范。當然,支持措施包括產品和原材料等。
在內閣法令指定“特定關鍵材料”后,負責這些材料的部長將制定執行政策,以確保這些材料的穩定供應。預計具體的支持措施及其期限將被納入實施政策。
有意確保特定關鍵材料或原材料等穩定供應的個人或公司可制定“安全供應計劃”,包括建造新的生產設施、供應來源多樣化、儲存、生產技術開發和/或替代材料開發,然后,安全供應計劃必須提交給負責的部長并由其認證。經認證后,個人或公司將有資格獲得各種支持措施,包括:(i)對上述活動的補貼,(ii)對向個人或公司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的利息補貼,(iii)日本財務公司向特定金融機構提供資金,(iv)購買將從事上述活動的中小企業(“SME”)新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和(v)向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險。
此外,如果負責特定關鍵材料的部長難以通過上述措施確保其穩定供應,部長可將該材料指定為“需要特殊措施的特定關鍵材料”,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儲備。在部長認為特別必要的情況下,部長可以轉讓、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以低于當前市場的價格提供這些材料。如果由于外部行動造成的現有或潛在供應短缺,相關材料的價格大幅上漲,部長就可以如此處理。部長還可以要求其他部長調查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或保障措施的情況,即部長發現足夠的證據表明,進口補貼或傾銷的外國產品,或由于不可預見的事態發展而增加進口的產品,對日本產業造成了重大/嚴重損害。
部長還可要求個人或實體,包括部長管轄下的公司,提交關于特定關鍵材料或原材料等的生產、進口、銷售、采購或儲備狀況的報告或其他文件。收到請求的個人或實體必須盡最大努力作出回應。據媒體報道,根據最初的法案,對未作出答復的個人或實體可處以不超過30萬日元罰款的處罰。然而,由于執政黨議員和行業團體的反對,罰款被取消,所需義務減少到盡最大努力。
本章下的大多數規定將在法案正式公布后九個月內生效(2022年5月18日)。
使用關鍵基礎設施確保穩定提供服務的系統
該法案第49條至第59條為關鍵基礎設施引進關鍵設備或委托維護/管理關鍵設備,仿照美國和德國關鍵設備系統的初步審查制度。這是新法的主要支柱之一。
政府首先制定有關確保穩定提供特定社會基礎設施服務的基本準則(“穩定提供準則”)。然后,政府被要求在內閣批準后立即發布穩定條款指南。負責“特定社會基礎設施企業”的部長將指定符合部長令規定標準的個人為“特定社會基礎設施企業經營者”。特定社會基礎設施業務經營者是指從事特定社會基礎設施業務的人,他們的“特定關鍵設備”的功能停止或退化將危及特定社會基礎設施服務的穩定提供,從而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定的社會基礎設施企業在該法案已經指定的部門經營。預計指定的社會基礎設施企業經營者將限于其運營超過一定門檻(如用戶數量、國內市場份額等的企業)和缺乏可替代性(例如,由于地理、業務的特殊性等原因)。
在從其他企業經營者引進特定的關鍵設備或將關鍵設備的維護或管理委托給其他企業經營者之前,特定的社會基礎設施企業經營者必須向對其業務擁有管轄權的部長提交一份計劃。在部長收到計劃之日起30天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引進或委托維護或管理關鍵設備。從部長收到計劃之日起,部長可將這一期限延長至四個月。如果部長發現特定的關鍵設備可能被用作“特定的阻礙行為”的手段,則部長可以提出建議,要求申請人修改計劃的內容或中止計劃。如果接受建議的人沒有正當理由不遵守建議,部長可以命令修改或中止計劃。在未備案的情況下引進或委托維護/管理特定關鍵設備的人,在進行虛假備案或違反修改或停止令后,將被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和/或不超過一百萬日元的罰款。總體而言,盡管該計劃類似于根據《外匯和外貿法》對直接投資的審查,但處罰略輕,因為原則上基礎設施企業經營者可以自由引進設備和選擇供應商。新規定的出臺完全是出于經濟安全的考慮。
該法案在政府將如何以及從什么角度進行審查這一重要問題上模棱兩可。然而,一份討論法案草案內容的理事會會議報告指出,這些判斷將基于供應商、外包承包商、設備供應鏈和分包商的信息。這承認了預先指定對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的設備的局限性。理事會會議報告還指出,為了確保企業經營者的可預測性,政府應制定準則,盡可能清楚地描述審查的基本政策和標準。
關于指定特定社會基礎設施運營商的規定,將在法案正式發布后一年零六個月內生效(2022年5月18日)。有關審查的規定將在正式公布后一年零九個月內生效。請注意,第52(1)條不適用于商業經營者,直至其被指定為特定社會基礎設施商業經營者之日起六個月后。
支持關鍵技術開發的系統
第60至64條建立了支持關鍵技術發展的制度。
政府首先制定關于促進特定關鍵技術開發和成果適當使用的基本準則(“技術開發準則”)。在內閣批準后,政府必須立即公布技術發展準則。特定關鍵技術被定義為“對維持未來公共生活和經濟活動可能至關重要的技術,其中不合理地使用所述技術、其開發中使用的信息或由于依賴使用從外國獲得的此類技術的商品或服務而導致的外部行動而無法穩定使用這些技術,可能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具體來說,政府目前認為太空、海洋、量子和人工智能技術是“特定的關鍵技術”。
負責為特定關鍵技術的開發提供政府資源的部長必須根據技術開發指南,在獲得項目代表批準的情況下,為每個項目設立并任命委員會成員。理事會成員有義務努力提供必要的文件、解釋和意見等,他們也有義務像公職人員一樣保密。任何違反此義務泄露機密的委員會成員將被處以不超過一年的勞動監禁或不超過500000日元的罰款。委員會成員將決定如何處理研究成果。根據《工業技術促進法》第17條規定的四個條件,理事會成員可以獲得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建立一個新的智囊團進行必要的研究,以促進特定關鍵技術的發展和研究成果的適當利用。預計該智庫將于2023財年成立。
本章規定將在法案正式公布后9個月內生效(2022年5月18日)。
秘密專利制度
第65條至第85條建立了一個所謂的“秘密專利制度”,類似于大多數其他G20國家所使用的制度。如下所述,日本的新制度暫停了專利審查,包括日本專利局(JPO)和內閣辦公室兩個階段的審查。
政府首先征求專家意見,并制定關于不披露專利申請的基本準則(“不披露準則”)。內閣批準后,政府必須立即公布保密準則。
日本專利局在審查專利申請時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其是否屬于一個技術領域,在該領域中,發明如果公開,可能會由于外部行動而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定技術領域”)。JPO然后在提交后的三個月內向內閣辦公室發送相關專利申請(如果有)。申請人可要求初級專業人員將其申請發送至內閣辦公室。由于初級專業人員每年審查約30萬份申請,因此不會進行詳細審查,而只會標記可能屬于特定技術領域的申請,因此需要進一步審查。雖然具體的技術領域將由內閣法令指定,但預計除了核武器等單一用途技術外,僅將指定數量有限的兩用技術。如禁止在外國提交屬于特定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第78(1)條),發明人可通過支付25000日元的費用,申請事先確定其發明是否屬于此類技術領域。
在進行第二次審查(“安全審查”)時,內閣辦公室考慮幾個因素,如(1)一項發明,如果公開,是否可能因外部行動而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2)如果該發明被指定(“安全指定”),對工業發展的潛在影響。在審查過程中,內閣辦公室可要求相關政府機構或具有專門知識的外部機構提供文件、信息、解釋和/或其他合作。內閣辦公室原則上與相關部委的負責人協商。如果內閣辦公室決定進行安全指定會發出通知,要求申請人提交描述發明管理條件的文件。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后14天內提交文件。如果申請人未能這樣做,內閣辦公室將在給予申請人解釋的機會后拒絕其申請。如果內閣辦公室認為保護有關發明的信息是適當的,它將該發明指定為“受保護的發明”,并將安全指定通知申請人和JPO。每年都會審查安全指定期的延長。
一些限制適用于擔保發明。例如,(1)不能放棄或撤回對有擔保發明的專利申請, (2)申請人在實施發明之前必須獲得內閣辦公室的許可,(3)禁止披露發明的細節,(4)申請人有義務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防止有關發明的信息泄露, (5)其他企業經營者在處理有關發明的信息之前必須獲得內閣辦公室的批準,和(6)禁止向外國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政府將以支付“正常發生的損失”的形式對申請人的這些限制進行補償。
本章規定將在法案正式發布(2022年5月18日)后兩年內生效,但有關保密指南的規定除外。
企業關注的要點
1、建議制造或生產特定關鍵材料或原材料的企業考慮是否提交計劃并獲得認證。在作出這一決定時,他們應考慮制定安全供應計劃、開展相關工作和報告義務的負擔。一般而言,公司應考慮利用支持措施,以減輕與其業務戰略相符的潛在項目的財務負擔或風險。但是,如果潛在項目不一定與其業務戰略相一致,或者如果需要改變業務戰略以符合支持措施的條件,他們應該仔細考慮是否申請支持措施。
2、特定關鍵設備維護或管理的外包供應商和公司應提前準備包含其特定業務和組件供應商等概述的文件,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其業務的潛在影響。此外,建議被指定為特定社會基礎設施運營商的公司盡可能在六個月的許可過渡期內引進設備。
3、公司應首先明確其在尖端技術方面的競爭領域和合作領域,并應積極參與理事會,開發屬于這些領域的特定關鍵技術。
擁有可能屬于受秘密專利制度管轄的技術領域的發明公司,在提交專利申請之前需要仔細考慮限制的成本,并決定是提交申請還是將發明視為商業秘密。此外,對于不確定其發明是否屬于受秘密專利制度約束的技術領域的公司,建議使用事先確定制度。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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