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術語]Form A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外貿術語]Form A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外貿術語]Form A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Form A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也被稱為 G。S.P 證書 和 形式證書 ......
Form A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也被稱為 G。S.P 證書 和 形式證書 是指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和貿易方面給予的一種非互利的特殊優惠待遇。也就是說,當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品時,發達國家免除或減少對發展中國家的關稅。普惠制是 1970 年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第四特別委員會提出的。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實施這一制度可以擴大出口,創造更多的外匯,加快經濟基礎的發展,促進工業工業化。( 處理模板如圖所示)。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是在普遍優惠制(GSP) 下簽發的一種優惠原產地證書,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采用 A 格式,證書顏色為黃色。在對外貿易中,它可以簡稱為 Fora 或 GSPRMA。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FORM.A 為英文或法文,但證書背面的說明可以受益國的本國語文印制。簽證機構必須由受益國政府指定,其名稱、地址和印象應在受益國登記,并在聯合國貿易和發展委員會秘書處登記。
給予普惠制的國家:法國、聯合王國、愛爾蘭、德國、丹麥、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愛沙尼亞、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脫維亞、波蘭、匈牙利、斯洛文尼亞、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奧地利、芬蘭、瑞典、愛沙尼亞、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脫維亞、波蘭、匈牙利、斯洛文尼亞、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克蘭、土耳其、美國、保加利亞。(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局(CIQ) 簽發或商檢局機構出具)。
第1欄(出口商):出口商品名稱、地址、國家出口商名稱必須由檢驗檢疫局登記,其名稱和地址必須與登記文件一致。出口商在中國的詳細地址和國家名稱(中國)必須注明。如果出口商是一家公司在另一國家或地區的分公司,申請人可應要求填寫該海外公司的名稱。但是,ONBEHALFOF(O/B) 或 CAREOF(C/O) 必須在中國出口商的名稱之后加上海外公司的名稱。
( 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家:第 2 欄中的收貨人一般應填寫最后收貨人的姓名,即通知提單的人或信用證上特別聲明的收貨人可填寫 TOORDER( 如果最后收貨人不清楚或是中間人)。
第 3 欄(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和路線
注明裝貨港、目的港名稱和運輸方式(海運、空運或陸運)。如果已轉運,應注明轉運地點。格式為 FROM.TO.BY。多式聯運應分階段加以描述。
第 4 欄:( 國家 / 目的地地區)目的地,指貨物的最終到達,或國家、地區,一般應與最終收貨人一致(第二欄)。中介國的名稱不能填寫。
第 5 欄(僅供參考):簽證代理專欄,本欄留白。使用證書、補發證書或簽證機關出具的其他聲明。
( 標記編號):第 6 欄中的裝運標記和包裝號
本欄應填寫出口發票上所列運輸標記的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和包裝編號。如果許多運輸標記無法在該列中填寫,則可以填寫第 7、8 和 9 列中的空白。如果還不夠,你可以填寫這一頁。如果無法準備該圖案,可附上一份副本,但須加蓋簽證代理機構的印章。如果沒有裝船標記,你應該填上 N / M 字。在這種情況下,不得出現 香港、臺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制造的 字樣。
第 7 欄(NumberandkindofPackage;貨物說明):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和類型
貨物的一般名稱和具體名稱應在本欄中注明。商品名稱后面必須有大寫英文數字,括號內必須有阿拉伯數字和包裝類型或計量單位。
第 8 欄(H.SCode):商品代碼
本欄要求填寫四位數的 H.S. 稅目編號,如果同一證書中包含各種貨物,則應填寫相應的稅目編號。
數量和重量:第 9 欄
本欄應填寫商品的計量單位。毛重或凈重。如果同一證書載有多種貨物,則填寫的價值必須與第 7 欄和第 8 欄中的商品名稱和商品代碼相對應,有的還必須填寫總數。
第 10 欄(編號):發票編號和日期
本欄不得留白,必須按照申請出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填寫。所有月份均用英文縮寫。欄的日期應早于或與第 11 欄和第 12 欄中的申報和簽發日期相同。
第 11 欄(出口商聲明):出口商
本欄應由在簽證代理機構注冊并加蓋企業中英文印章的人簽名,簽名不應與印章相符。同時填寫申請地點和日期,本欄的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第 10 欄)。
第 12 欄(證明):簽證當局,注
申請人應在本欄填寫簽證的日期和地點,然后由簽證當局授權的簽證機構簽字和蓋章。
簽發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第 X 欄)和申請日期(第 11 欄)。如果信用證要求填寫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和簽證人姓名,必須仔細核對,要求準確。( 所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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