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貿易政策保護貿易政策保護貿易政策(Protective trade policy)什么是是保護貿易政策國家廣泛利用各種措施對進口和經營領域與范圍進行限制,保護本國的產品和服務在本國市場上免受外國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并對本國出口的產品和服務給予優待與補貼。國家對于貿易活動進行干預,限制外國商品、服務和有關要素參與本國市......
保護貿易政策(Protective trade policy)
國家廣泛利用各種措施對進口和經營領域與范圍進行限制,保護本國的產品和服務在本國市場上免受外國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并對本國出口的產品和服務給予優待與補貼。國家對于貿易活動進行干預,限制外國商品、服務和有關要素參與本國市場競爭。
保護貿易政策是指國家對商品進出口積極加以干預,利用各種措施限制商品進口 ,保護國內市場和國內生產 ,使之免受國外商品競爭;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和補貼 ,鼓勵擴大出口 。保護貿易政策,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由于其所保護的對象、目的和手段不同,可以分為:
(1)重商主義。重商主義是16~17世紀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準備時期歐洲各國普遍實行的保護貿易政策。重商主義代表商業資本的利益,追求的目標是把金銀財富集中在國內 ,實現資本積累。早期重商主義注重貨幣差額,主張擴大出口、減少進口或根本不進口,因為出口可以增加貨幣收入,而進口必須支出貨幣。規定本國商人外出貿易必須保證有一部分金銀或外國貨幣帶回國內;外國商人來本國貿易必須把銷售所得全部用于購買本國商品。禁止貨幣和貴金屬出口,由國家壟斷全部貨幣貿易。晚期重商主義注重貿易差額,從管制貨幣進出口轉為管制商品進出口。主張通過獎勵出口 ,限制進口 ,保證出超,以達到金銀貨幣流入的目的。
(2)幼稚工業保護政策。幼稚工業保護政策是18~19 世紀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美國、德國等后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保護貿易政策。當時,這些國家的工業處于剛剛起步的幼稚階段,缺乏競爭力,沒有力量與英國的工業品競爭,這些國家的政府代表工業資產階級利益,為發展本國工業,實行保護貿易政策。保護的方法主要是建立嚴格的保護關稅制度,通過高關稅削弱外國商品的競爭能力;同時也采取一些鼓勵出口的措施,提高國內商品的競爭力,以達到保護民族幼稚工業發展的目的。
(3)超保護貿易政策。超保護貿易政策是19 世紀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資本主義壟斷 時期各資本主義 國家普遍實行的保護貿易政策。在這一時期,壟斷代替了自由競爭,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基礎。同時,資本主義社會的各種矛盾進一步暴露,世界市場的競爭開始變得激烈。于是,各國壟斷資產階級為了壟斷國內市場和爭奪國外市場,紛紛要求實行保護貿易政策。但是,這一時期的保護貿易政策與自由競爭時期的保護貿易政策有明顯的區別,是一種侵略性的保護貿易政策,因此稱其為超保護貿易政策。
超保護貿易政策具有以下特點 :
a、保護的對象不再是國內幼稚工業,而是國內高度發達或出現衰落的壟斷工業 ;
b、保護的目的不再是培植國內工業的自由競爭能力 ,而是壟斷國內外市場;
c、保護的手段不僅僅是關稅壁壘,而且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限進獎出的措施。
(4)新貿易保護主義。新貿易保護主義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貿易自由化傾向的反省,形成于20世紀70年代中期 。期間,資本主義國家經歷了兩次經濟危機,經濟出現衰退,陷入滯脹的困境,就業壓力增大,市場問題日趨嚴重。尤其是在戰后貿易自由化中起領先作用的美國,在世界市場的競爭中,日益面臨著日本和歐共體國家的挑戰,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從貿易順差轉為逆差,且差額迅速上升。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率先轉向貿易保護主義,并引起各國紛紛效尤,致使新貿易保護主義得以蔓延和擴張。
新貿易保護主義之所以“新”,是因為與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相比,在保護手段上具有顯著的特點 :
a、保護措施由過去以關稅壁壘和直接貿易限制為主逐漸被間接的貿易限制所取代 ;
b、政策重點從過去的限制進口轉向鼓勵出口,雙邊與多邊談判和協調成為擴展貿易的重要手段 ;
c、從國家貿易壁壘轉向區域貿易壁壘,實行區域內的共同開放和區域外的共同保護。
從國際貿易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考察,對外貿易政策可歸納為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大類型。所謂自由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放寬或是取消對進出口貿易的限制,對本國進口商品不給予特權或優惠,使商品能自由進口和出口,在國內外市場上自由競爭。保護貿易政策是指國家采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以保護本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免受國外商品競爭,并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惠和補貼,以鼓勵商品出口,即獎出限入。一個國家選擇哪一種對外貿易政策,取決于國外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其在國際經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的國家在同一歷史時期實行的貿易政策會不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發展時期實行的貿易政策也不會相同。
一、新中國成立后,我國保護貿易政策的演變
從建國到1978年期間,根據當時的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我國實行的是國家管制的封閉型的保護貿易政策。這種封閉型貿易政策實質上也就是過度的保護貿易政策,對保護的對象不加正確選擇,沒有明確的保護期限,因此,這種政策存在不少弊端:
(1)不利于我國工業的進步。在高度保護政策上成長的民族工業,猶如溫室中的花朵,成本較高,享受特殊的優惠待遇,無競爭壓力,難以形成技術革新、提高產品質量的動力;
(2)容易致國內資源的低效率配置。由于受保護的產業或企業享受各種優惠,國內資源會爭相流入這些低效率的部門;
(3)失去了參與國際分工,獲取比較利益,充分利用國際生產力的機會。總之,這種政策使經濟的內向程度加深,經濟結構與國外先進國家的差距拉大,延緩了工業化的速度。
隨著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的變化,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作出了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英明決策,原來的封閉型的保護貿易政策已不能適應這種變化的形勢,改革勢在必行,由國家統制下的封閉型保護貿易政策轉變為國家統制下的開放型的保護貿易政策。開放型的保護貿易政策是對外貿易活動由國家統一領導、控制和調節,積極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使對外貿易高速發展,促進我國生產力的提高。在進口方面,把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大力吸收外資作為戰略重點,同時,適當進口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和物資。在出口方面,根據我國的情況和國際市場的需要,利用我國自然資源的優勢,擴大礦產品、耐用消費品和農副產品的出口,努力把初級產品、粗加工制品加工成工業制成品出口。總之,這一時期的對外貿易政策是與改革開放的政策相一致的。隨著出口貿易政策開始走向自由化,高度,這種高度保護的進口貿易政策已不能適應我國參與多邊貿易活動和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形勢。因此,從1992年以來,對進口貿易政策進行了改革,使貿易保護程度大大降低,提高了民族企業的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促進了經濟體制改革的良性發展,提高了我國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
二、適度保護
貿易政策是符合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必然選擇
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生產力水平低,經濟發展存在著地區和產業方面的不平衡。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經濟快速發展,但科技水平和科技轉換能力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還很大,綜合國力還較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自由貿易政策,無條件地全面地開放市場,讓發達國家的商品占領我國市場,對消費者來說暫時可以得“物美價廉”的商品,但從長遠看必然會沖擊我國的民族工業。那么,如何從我國基本國情和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的現實出發,如何從我國經濟發展戰略和我國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我國的科技水平、資源、產業結構等情況出發,把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兩種政策結合起來,制定更加科學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對外貿易政策,就成為我們面臨的一項任務。筆者認為,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期,我國的對外貿易政策應是對外開放的基礎上實行適度保護貿易政策。適度保護貿易政策對我國有關行業和企業實行一定程度的保護,使國際競爭限制在我國所能承受的范圍內,并逐步向WTO所要求的國際慣例接軌,這有利于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并與國際市場保持有機聯系。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國包括發達國家在內都在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采取程度不同的貿易保護,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更有充分理由實行適度的保護貿易政策。
適度保護貿易政策,開放是前提,貿易保護是在開放基礎上的保護。隨著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的深化,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加強。從某種程度上說,一個國家參與世界經濟的程度和范圍,成為衡量國外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我國要想發展自己的經濟,就必須逐步開放市場,把我國的市場納入到整個世界市場經濟體系中去,而不能獨立于這個體系之外,并進一步提高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培養它們在競爭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本領。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對國內幼稚產業采取動態的保護措施,對在國外有發展潛力的產業和產品,實施鼓勵出口措施,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推動國民經濟迅速發展。
三、把握好適度保護貿易政策的“度”
我國不久將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將是中國繼70年代末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的第二次對外開放,將對中國今后的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們既要對外開放市場又要保護民族工業。開放型適度貿易政策是建立在對外開放基礎上的有目的、有選擇的保護,并不是什么都保護,更不能保護落后的產業或企業。這就要求我們掌握好開放和保護的適度性。其包括的內容有:如何選擇保護的對象;確定保護期限;保護要有高度的透明度和適當的保護高度。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國內已有相當雄厚的工業基礎,某些行業或企業已達到或接近同行業國際先進技術水平,并建立了較為科學的經營管理體系,初步具備了與國際大企業相競爭的一些條件,并且已進入或占領了國際市場。如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紡織業、家電業、機電設備制造業等,對這些行業沒必要進行過度保護,而應讓這些行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不斷提高競爭力。那么受到保護的應是哪些行業或產業呢?受保護的應是幼稚產業、支柱產業和主導產業。
所謂幼稚產業是指某一產業處于發展初期,基礎薄弱但經過適度保護能夠發展成為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新興產業。如何界定和選擇幼稚產業是一個關鍵,選擇不好就可能導致保護落后,保護需要大量的投入,付出一定的代價。關于幼稚產業的選擇標準國際上有三個:
(1)穆勒標準,如果某個產業由于缺乏技術方面的經驗,生產率低下,生產成本高于國際市場價格而無法與外國企業競爭,在一定時期的保護下,該產業能夠提高效率,在自由貿易條件下存在下去,并取得利潤,該產業即為幼稚產業;
(2)巴斯塔布爾標準,受保護的產業在一定的保護期后能夠成長自立,為保護、扶植幼稚產業所需要的社會成本不能超過該產業未來利潤的現值總和,符合條件的即為幼稚產業;
(3)肯普標準,除了前兩個標準的內容外,應考慮產業在被保護時期的外部效應,如具有外部性,該技術可以為其他產業所獲得因而使得本產業的利潤無法增加,將來利潤無法補償投資成本,國家應該予以保護。對這三個標準要正確理解,在選擇幼稚產業時可用一個標準去衡量,也可以用兩個或三個標準綜合衡量。
可以肯定,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是必要的,保護的目的在于使得受保護者得以進步,最終不需要保護,在國際市場上參與競爭。我國目前的一些高科技產業比如基因工程、生物工程等都屬于幼稚產業,國家應予以適度的保護。我國的一些支柱產業和主導產業如汽車工業、電子信息產業等都不具備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國家也應予以適當保護。
適度的貿易保護應使貿易壁壘具有透明度,并應確定適當的保護高度和保護期限。所謂保護壁壘的透明度是指以關稅保護為主要手段,統一并公開有關貿易保護的法令和法規,同時利用關銳的價格機制,使國內外市場的商品保持直接聯系,實行貿易保護通常有兩類措施:一是關稅壁壘;二是非關稅壁壘。過高的關銳壁壘以及由此保護的進口替代的負面效應越來越受到各方面的抨擊。各國的關銳稅率呈下降趨勢,世界貿易組織也在致力于降低關銳,消除壁壘。非關銳壁壘的作用也在逐漸縮小。關銳保護壁壘的透明度可體現在這次中美達成的協議中,我國目前的關銳率已從22.1%削減為17%,取消所有進口配額和數量限制。到2004年將農產品平均關稅降至17%。適當的保護高度是指考慮我國經濟對國際競爭的承受能力,逐步接近WTO成員國的平均保護水平,并且這種保護不是全面保護,而是有針對性的選擇。適當的保護期限是指對所選擇的幼稚產業的保護必須明確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根據李斯特的貿易保護理論,保護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0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汽車工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加以發展,作為幼稚產業加以保護。汽車工業的進口關稅一直很高,可是20多年過去了,汽車工業至今沒有走出幼稚產業的局面,競爭能力依然較弱。這主要是因為國家的高度保護使得汽車工業沒有國際競爭的壓力,不思進取,安于現狀,效率低下,生產技術落后,產品老化,也就是說過度的保護實際上是保護了落后,這種情況不能繼續下去,所以,國家調整了對汽車的保護期限和進口關銳,到2006年,汽車進口關稅將從目前的 80%—100%降至20%,在進口汽車的競爭下,必然會擠跨大部分汽車整年生產企業,這對汽車工業的整體發展未必是壞事,相反,已經成長起來的若干家具有競爭力的汽車企業會進一步壯大,參與進品汽車的競爭,同時實施汽車出口目標。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貿易保護水平將會逐步降低,最終走向全面開放和自由貿易。
綜上所述,我國的適度保護貿易政策體現了開放和保護的特點,這一政策是符合我國目前的客觀經濟形勢和基本國情的,也是我國加入WTO的必由之路。適度保護貿易政策可以建立一個龐大的國內市場,培養企業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讓其成長壯大后再去參與高水平的國際競爭;適度保護貿易政策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淘汰不合理和落后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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