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外國投資法的概念《外國投資法》是指一國政府制定的引進外國資本的基本原則、外國資本的法律地位、鼓勵、保護和限制措施等法律規范。也被稱為《投資和外國資本保護法》或《外國資本保護法》。除系統的外國投資法外,外國投資的規定一般分散在憲法或其他特殊法律......
外國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
《外國投資法》是指一國政府制定的引進外國資本的基本原則、外國資本的法律地位、鼓勵、保護和限制措施等法律規范。也被稱為《投資和外國資本保護法》或《外國資本保護法》。除系統的外國投資法外,外國投資的規定一般分散在憲法或其他特殊法律法規(如外國企業稅法、公司法等)中。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和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均為外國投資法制度。
國外立法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①投資范圍。是指允許、鼓勵、禁止、限制外資的投資部門。
②外資審查。一般分為實質性審查和程序性審查。實質性審查是指外國投資項目是否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平衡、投資項目與國家計劃的聯系、可行性研究等。程序審查是指申請的法律程序、必要的信息報表、審查機構及其權限和投資項目的批準。
③資本構成。一般包括現金、設備、機械、土地、房屋、交通、運輸等有形資產和專利權、商標、技術資料、技術秘密等無形資產。
④投資比例。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立法,有的規定上限,有的規定下限。發展中國家一般規定,合資企業中外資不得超過 49%,旨在防止外資對本國企業的控制。中國只規定下限,不得低于25%。發達國家一般規定無比例。
⑤投資期限。一般不嚴格規定,伸縮性大。
⑥原始和利潤的匯出。各國立法一般規定,投資者可以將其自由兌換成外幣,并將其匯回國內 。然而,發展中國家有時會有一些限制,以防止資本流出。
⑦稅收和稅收優惠。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稅率。如果一個國家想引進大量的外國投資,它的稅率就會更低,否則就會更高。為了鼓勵一些高科技產業、新興產業、出口產業和利潤再投資,發展中國家還依法規定了更優惠的稅率。
⑧管理和勞動就業。《發展中國家法》一般規定,董事長必須是本國公民,外國人只能是副職或技術經理。此外,發展中國家為本國公民就業,培養技術實力,一般規定對合資企業聘用外籍人員有一定限制,或者外籍人員與本國人員有一定比例。
⑨國有化和征用。是指投資國政府根據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征用外國投資企業資產的全部或部分,收回國有資產。
⑩解決投資糾紛的原則和程序。
國外投資法大致有三種立法制度和形式:
(1)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或投資法典,并輔以其他可適用于外國投資的相關法律;
(2)沒有統一的外商投資法,而是制定了一個或多個關于外商投資的特殊法律或法規,輔以適用其他相關法律;
(3)通過一般國內法律法規,調整外商投資關系及其活動,而不是制定關于外商投資的基本法律法規。
(1)始終自由開放;
(2)從開放到實施一些限制;
(3)從保守到逐步開放。
2.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政策和立法(1)大部分都有審批規定,引導外資投資,限制外資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2)并重鼓勵和限制外資。
3.中國的外資政策和立法(一)堅持平等互利,確保中外權益;
(勵與限制相結合,注重鼓勵與保護;
(3)適應國情,參照合理的國際慣例。
《外國投資法》是指資本輸入國調整外國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直接投資而產生的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是資本輸入國以專門立法的形式對外國投資進行法律保護,自己的憲法或對外政策。與憲法保護相比,外國投資法的保護更加詳細和可操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外國投資者待遇的規定東道國給予外國投資者什么樣的待遇是投資者非常關心的問題。一些國家在國內立法中明確規定了這一問題。國際上沒有統一的外國投資者待遇標準。然而,從全世界的角度來看,國民待遇和最是最常用的兩個標準。
國民待遇標準,即外國投資者在投資領域與東道國國民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這一標準,例如,美國1975年參議院在審議《外國投資法》法案時就指出,美國對一切外國投資者給予國民待遇,允許外國投資者在美國有進行企業活動的自由,并給予與國內投資者同等的待遇,除國際上一般公認的合理例外,外資可自由出入。
發展中國家一般只在有限的范圍內實施國民待遇,或者在國內立法中不規定國民待遇標準,而是在雙邊條約中采用最惠國待遇。所謂最惠國待遇標準,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享受的待遇,以東道國已經給予或未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的待遇為標準。例如,中國與瑞典簽署的投資保護協議規定:雙方應始終確保對方投資者的公平合理待遇;任何一方投資者在另一方境內的待遇不得低于第三方投資者的待遇。
(二)關于國有化、征收及其補償的規定國有化、征收及其補償標準是國際投資法的主要問題之一。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大多對這方面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保護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利益。一些國家明確規定,外國投資不是國有化或征收,如越南法律,外國投資不是國有化,并宣布將原越南外國企業退還給原投資者或合資企業;一些國家嚴格限制國有化或征收條件,如印尼法律: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并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政府不得完全取消外國企業的所有權,也不得采取國有化和限制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措施。(2)關于補償,一般國家在外資法中規定,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給予投資者適當的補償,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不得延遲支付。一些國家還在外資法中規定了具體的補償計算方法和雙方同意的分期付款。例如,蘇丹必須在實施國有相同的期付款后六個月內。
中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法律也有這樣的問題,如國家不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并給予相應的補償。這表明中國承認并保護外國投資者對其資本的所有權,嚴格限制國有化或征收,使投資者能夠在中國投資和運營。
(三)關于原投資和利潤匯出的規定外國投資者非常關心外國投資的原始資本和利潤是否可以兌換和自由匯出。由于海外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海外利潤,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投資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及其回收本金,如果不能兌換成國際通用貨幣或其本地貨幣,自由回收,雖然投資者有收入,但沒有利益,海外投資將失去意義。因此,許多國家的外國投資法都對此作出了直接的保護規定。從各國的立法來看,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1.允許外資原本和利潤自由匯出
一些國家對外商投資立法中的原始和利潤匯出沒有任何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就可以自由匯出。例如,1984年7月修訂的韓國法律規定,外國人獲得的股份或因處置投資而獲得的價格和紅利可以自由匯出;引進技術的價格也允許在批準范圍內自由匯出。泰國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投資的資本,包括股本和利潤、專利使用費、借入的股本和利息,原則上保證向央行提出匯款。此外,由于大多數發達國家不是性外匯管制,因此對原始投資和利潤的匯出沒有額外的限制,只能通過一定的程序自由匯出。
2.在一定限制的條件下,允許外資原本和利潤匯出
資本輸入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根據國家利益和貨幣政策的需要,特別是國際收支平衡的機遇,在承認自由匯出的原則下,往往對投資者的原始和利潤進行一定的合理限制,實施外匯管制。也就是說,外國投資者的原始和利潤只能在外匯管制范圍內自由匯出。各國的立法限制一般如下:
(1)受國內法規定的年限限制。如哥斯達黎加法律規定,資本一經登記投入,自登記之日起4年后才能匯出。
(2)受國內法規定的匯出限額的限制。例如,秘魯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一年內匯入內的利潤和紅利僅限于其向外國投資技術委員會注冊資本的20%。
(3)必須經東道國政府機構批準。根據尼日利亞法律,外國資本轉移給境外或外國投資者的,必須報財政經濟開發部批準。
(4)匯出必須在履行法律義務后進行。法律義務主要是指納稅。例如,巴西法律規定,當三年平均匯出金額超過注冊資本和再投資金額的20%時,匯出利潤應繳納附加稅,稅率為匯出金額的40%60%。
中國法律還對外國投資者的原始和利潤提供了保護性規定:外國合資企業履行法律、協議、合同義務后的凈利潤、合資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分配的資金等資金,可以按照合資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和外匯管理規定匯入國外。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納稅后,屬于外國投資者的人民幣,可以從指定的外匯銀行購買匯款或者攜帶出境。
資本輸入國在外國投資法中規定具體、詳細的法律條款對外國投資者的利益進行保護,不僅為外國投資者預測投資環境時增添了信心,同時也明確了資本輸入國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的。這對東道國順利地吸收外資,促進投資成功以及東道國的經濟發展均有重大意義。因此,資本輸入國國內法對外資的保護制度至關重要,它是國際投資保護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提供了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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