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出票的效力匯票出票的效力 匯票出票效果 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票據關系人根據完成的票據所包含的文義享有票據權,承擔票據義務。出票行為對出票人承擔保證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未承兌或付款的,應當向持票人償還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對于票據收款人,其效力是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對于票據付款人,票據行為不一定具有......
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票據關系人根據完成的票據所包含的文義享有票據權,承擔票據義務。
出票行為對出票人承擔保證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未承兌或付款的,應當向持票人償還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對于票據收款人,其效力是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對于票據付款人,票據行為不一定具有約束力,票據行為只使付款人獲得資格(可能性),不使付款成為其義務,只有當付款人承兌時,付款人才有義務支付,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1.對出票人的效力。
中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后,應當承擔保證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不得承兌或者支付匯票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理相應的金額和費用??梢钥闯觯銎比吮仨毘袚袃逗椭Ц叮闯銎毙袨閷Τ銎比司哂袚3袃逗蛽VЦ兜男Я?。
2.對收款人(持票人)的效力。
收款人接受匯票后,取得付款請求權。在匯票未經承兌或參與承兌之前,這種請求權只是一種期待權。]換句話說,在出票人制作匯票并將匯票實際交付給收款人后,收款人獲得了匯票上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在付款人或最終持票人承兌匯票之前,收款人或最終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是一種期待權。付款人承兌后,期待權成為現實權。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旦發票行為完成,收款人的票據權就會產生,即從原因關系中的民事債權人轉變為票據債權人,并享有依法轉讓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和票據的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對票據義務人只是出票人,而不是票據中包含的付款人。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出票人不需要事先與付款人達成協議。然而,付款人畢竟只是因為委托而付款,是否付款取決于是否承兌。付款人的付款責任只有在承兌后才能產生。否則,付款人將不承擔付款責任。可以看出,發票的委托行為不能限制付款人,付款人因其承兌行為而受到限制。
案情簡介:
1995年12月11日,A公司與B貿易公司簽訂了價值25萬元的微波爐銷售合同。由于B貿易公司暫時資本周轉困難,為了支付付款,他向吳借錢,從A銀行申請以吳某為戶名的20萬元現金匯票交付給A公司。A公司持匯票到達B但是B銀行拒絕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貿公司的電報。原來,乙商貿公司在銷售時發觀微波爐有質量問題,還發現吳某所匯款項是挪用的公款,于是,電告A銀行,A銀行立即通知B銀行拒絕向甲方公司支付,并宣布匯票無效,并退還A銀行。B銀行依此拒付款項。甲公司多次協商未果,串隔2個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B銀行無條件支付票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關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
1.A電器公司與B貿易公司簽訂的微波爐銷售合同合法有效?,F金匯票的簽發也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求。這是一張有效的票據。A公司合法取得該票據是合法的持票人,并享有依法要求銀行解決的權利。銀行應無條件支付有效訂票,不得以原經濟合同產牛糾紛為由拒絕支付票據.
2.根據《票據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后,應當承擔保證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不得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1)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自付款日起至付款日止;取得相關證明和發出通知的費用:因此,銀行應要求支付延期付款的相關費用。
判決如下:
(1)B銀行支付甲電公司20萬元;
(2)A銀行支付甲電公司延期支付的相關費用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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