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泰國商標時,若商標中包含三個左右英文字母,未經設計且不能拼讀,即會被認為缺乏顯著性。缺乏顯示性的泰國商標是無法注冊下…
在申請泰國商標時,若商標中包含三個左右英文字母,未經設計且不能拼讀,即會被認為缺乏顯著性。缺乏顯示性的泰國商標是無法注冊下來的。那么,在注冊泰國商標時,缺乏顯示性,如何獲商標注冊申請?下面分享一個成功案例。
案情簡介
DF公司意向在泰國提起商標申請,向泰國商標局申請第9類“DF CABLE及圖”商標。
經審理,泰國官方要求申請人放棄“DF”及“CABLE”文字專用權。經分析,某律師所認為:商標部分放棄專用權并不影響整體的顯著性和商標使用。DF公司接納建議,并就本案申請復審。歷經5年,申請商標終于在泰國獲得注冊。
案例評述
本案中,“DF CABLE”部分,“CABLE”可譯為“電纜”,在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9類電線電纜商品項目上,缺乏顯著性;而“DF”屬于簡單字母組合,且未經設計,亦缺乏顯著性。但由于申請商標包含具有創意的圖形,因此商標整體具有顯著性。此時,可通過放棄商標部分文字專用權,爭辯商標整體具有顯著性的方式來克服駁回
本案的代表性特點在于——泰國商標注冊申請中常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可以通過放棄專用權而獲得商標權。
泰國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較高,若商標中包含三個左右英文字母,未經設計且不能拼讀,即會被認為缺乏顯著性。根據泰國相關法律,具有顯著性的商標至少應具備下列基本要素之一:
1、自然人的姓、姓名或是教名、法人的名稱,或以特殊及特定形式表現的商號,并且與所使用的產品的性質或質量無直接聯系的;
2、與所使用之商品的性質或質量無直接聯系的、并且也不是地理名稱的文字或短語;
3、以特殊或特定形式表現的顏色組合,或具有創意的文字、數字或字母;
4、商標注冊申請人的簽字,或申請人企業創始人的簽字,或獲得許可的他人的簽字;
5、商標注冊申請人或獲得許可的他人的肖像;
6、具有創意的圖形。
值得一提的是,泰國商標無法在提交申請時聲明放棄部分文字專用權,只能等官方駁回后,再通過復審放棄從而獲得商標權利。因此,在泰國申請商標時,需要充分考慮商標組成元素,提升商標顯著性,以提高注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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