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滯報金是什么?依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應該向海關申報。征收滯報金的盤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錢×0.5‰×滯報天數滯報金是由于進...
海關滯報金是什么?
依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應該向海關申報。征收滯報金的盤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錢×0.5‰×滯報天數滯報金是由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發生的一種行政罰款。
海關滯報金有那些詳細的規定?
1.滯報金的起征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郵運進口貨物的滯報金起征日期為收件人收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2.轉關運輸貨物滯報金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差異由進地步海關和指運地海關征收。
3.滯報金按日計收。收貨人向海關申報之日亦盤算在內。運輸工具申報進境(收件人收到郵局通知,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節假日的,順延盤算。
4.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錢的千分之零點五。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五十元。
5.進口貨物的到岸價錢系指由審定的正常到岸價錢。如到岸價錢不能明確,由海關估定。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錢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依照簽發征收滯報金收據之日 外匯管理部門頒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無牌價的外幣,依照 外匯管理部門決議的匯率折合盤算。
6.海關征收滯報金后,應向進口貨物收貨人出具收據。
7.滯報金金額以元計收,不足人民幣一元的部分免予計收。
8.對應征收滯報金的進口貨物,在未交納滯報金之前,海關不放行貨物。
9.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如確因特別情形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報關,經向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確切證明,經海關審查認可的,可不按滯報論處或減收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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