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代發貨”商業模式探討電商,跨境,模式,支付,企業一、從國內電商“S2B2C”模式談起近年來國內電商零售行業“S2B2C”模式開端興起,這里的S是指供給商或供給鏈服務商,B是指...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代發貨”商業模式探討電商,跨境,模式,支付,企業
一、從國內電商“S2B2C”模式談起
近年來國內電商零售行業“S2B2C”模式開端興起,這里的S是指供給商或供給鏈服務商,B是指利用各類互聯網平臺或工具進行網上零售的商家,C是指網上購物的消費者。
“S2B2C”的一般模式是,由S負責商品的實際管理(生產、運輸、倉儲、品質把控等),由B負責網上出售。當C向B下訂單并線上支付后,由B將訂單信息(購置人、收貨地址、購置的商品等)推送至S(也可應用互聯網工具實現由S直接吸收訂單信息),由S代為向C發貨。這就是“代發貨”的由來。
S與B之間,一般會有兩種合作方法,一是“準批發模式”,二是“分銷+傭金模式”。
“準批發模式”
1、由S和B協定商定拿貨價(相當于S對B的批發價,比B對C的零售價要低)。
2、由B向S支付預付款。
3、商品仍然由S負責管理,無需實際向B交付。
4、B向C出售時一般可以自主定價。
5、C向B支付。
6、S依據B推送的訂單信息代為向C發貨。
7、當預付款余額不足時,S會通知B彌補,否則會中斷發貨。
“分銷+傭金模式”
1、B無需向S支付預付款。
2、B應用S或第三方提供的互聯網出售工具對S的商品進行網上出售。
3、商品出售價錢由S明確。
4、C雖然從B購置,但訂單信息會發送到S,同時網上支付的款項也給到S。
5、S向C發貨。
6、S向B支付出售傭金(一般為出售價的必定比例)。
“社交電商”的強勁突起
“分銷+傭金”模式與微信等互聯網社交工具相聯合,促成了國內“社交電商”迅速突起。“S2B2C”中的B(注冊商戶),已可以由C(個人)來取代,開 、發小伙伴圈,再請小伙伴幫忙轉發,凡有成交均由S統一發貨,并由S支付傭金。
這種“S2B2C”支撐下的“社交電商”,一方面由S(一般為正規注冊企業)進行貨源與供給鏈的統一管理,可做到商品品質有保障、義務可追究;另一方面下降了B端(或C)做零售生意的門檻,人人都可做電商,輕而易舉賺外快。近一年左右時間,這一模式在國內發展極為快速,或許很快即可與“傳統”的平臺B2C模式(如淘寶)分庭抗禮。
二、再談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正范圍式”
在討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代發貨”模式之前,我們先聊聊近年來各試點城市開展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模式,以及設定這種模式的底層邏輯。
(一)監管要求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無論是從海外發包裹的“直購進口(海關監管代碼9610)”,還是先把批量貨物存入試點城市保稅區域的“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代碼1210)”,都有這樣的監管要求:
我國跨境電商主要分為企業對企業(即B2B)和企業對消費者(即B2C)的貿易模式。
2、體系對接。有合作關系的電商、支付、物流等企業的信息體系要完成對接,這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開展的基本;同時這些企業的信息體系還要完成與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的體系對接。以深圳為例,所有完成備案擬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企業,需與深圳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進行體系對接,該平臺是深圳跨境電商的“單一窗口”,可幫助企業體系“一點接入”關、檢、稅、匯、市場監管等部門體系。(PS:該平臺是公益性的,不向企業收費。)
3、商品備案。海關已撤消對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的備案管理(按“正面清單”執行),但檢驗檢疫部門的商品備案管理持續執行。以深圳為例,檢驗檢疫部門會依據商品種類、來自國的不同,設定不同的備案管理規則,低風險的備案相對寬松,高風險的則對比嚴厲(提交檢驗證書、留樣品等)。
4、批量商品入區。這是“網購保稅進口(1210)”才有的環節。無論是“先申報再入區”還是“先入區再申報”,在入區環節都可能遇到海關、檢驗檢疫等監管部門的查驗。商品在保稅區域內倉儲的全流程里,監管部門也可能不定期開展庫內的查驗。
5、“三單對碰”。在完成備案和體系對接等前置工作后,當電商平臺上發生出售時,訂單信息、支付單信息和物流信息,會由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三方各自的體系差異發送至海關的監管體系,這三個信息會在海關的體系里實現主動對碰,如果信息一致(同一個商品、同一個賣家、同一個買家、同一個地址、同一個身份證號、同一個金額等等),同時交易商品符合正面清單要求、訂單價錢不超2000元人民幣、同一個身份證號年度購置跨境電商商品總金額不超2萬元人民幣等要求(具體規定詳見財關稅【2016】18號文),那么這筆交易的“三單”信息會被海關體系通過,同時會有電子回執回來,物流企業可根據此回執做好商品實際通關的前期預備工作。
6、清單申報與商品通關。凡收到“三單”對碰通過回執的商品,還需要由物流企業將商品信息形成電子清單,在實體商品通關時(1210模式下裝滿包裹的車輛出區,9610模式下進口包裹在海關監管場合申報)向海關體系發送。清單中的每個包裹內的商品信息,會再次與海關體系數據庫內已有的“三單”數據進行對碰,全體一致的會予以通過。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清單主動審核是否通過,海關都可能進行查驗。
7、商品派送。完成通關的包裹,由國內快遞公司負責向購置人派送。
(二)底層邏輯
通過對上述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要求和通關過程的簡單描寫,我們可以推導出這種模式設計的底層邏輯:
1、企業主體監管與“交易背書”。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對海量的以包裹形式通關的“貨物”實行物理監管,或者對收貨人實行監管都不現實。模式設計者的破題之法,一是對開展業務的企業主體進行監管(電商、支付、物流企業備案、體系對接),二是要求企業主體(電商、支付、物流)對交易的真實性進行“背書”(發“三單”數據)。從去年4月8日開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單筆訂單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也就是說,跨境電商進口下的每一筆不超過2000元人民幣的“小額貿易”,都有三家已備案的企業來做“背書”,貿易的真實性會相對可靠。
2、電子數據智能化監管。試點城市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與通關,已實現“無紙化”和“無人工干涉”(查驗除外)。預計監管部門還會提高升級監管體系的功能,逐步實現“數據智能”支撐下的風險主動辨認、預警等,讓海量數據得以迅速處置。例如,海關可在體系中增長設置某種“算法”,讓訂單零售價錢過低的信息主動轉人工處置,檢驗檢疫部門也可在體系中加設某種“算法”,讓高危敏感類商品可以做到全程追溯、實時跟蹤等。中國監管部門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范疇監管理念、監管技術以及已實際的通關效力,目前已是全球更優。隨著技術的不斷升級,監管的精準度和通關效力,還有廣大的提高空間。
(三)對企業的要求
在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正范圍式”的監管要求和底層邏輯做上述分析的基本上,我們持續推導和分析監管部門對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企業會有怎樣的要求,或者說,企業要承擔怎樣的義務:
1、電商出售企業:要對商品品質負責,要對商品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監管)。
2、電商出售企業:要對交易的真實性、訂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比如必需是向非特定人群出售等(海關負責監管)。
3、支付企業:要對支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每一筆支付應精確對應電商平臺上的一筆訂單(目前是海關對支付企業提出要求,實行監管,后續可能有金融主管部門介入)。
4、物流企業(這里指1210模式下在保稅區域內為電商管理庫存的企業,以及9610模式下負責包裹通關申報工作的企業):要對“三單”中物流信息和實際通關時的清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每一個包裹應精確對應電商平臺上的一筆訂單,每一個包裹內的商品要與申報的信息完整相符(海關負責監管)。
5、國內快遞企業:對國內段快遞負責,要反饋每一個包裹的收件人簽收信息(目前海關會對快遞企業提出工作配合方面的要求,比如協助查驗快遞單號真實性、收件人是否簽收等,但國內段快遞已超越海關的工作規模,行業監管部門或應包含郵政、交通和市場監管部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閉環問題尚有待提高探討)。
三、談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代發貨”模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代發貨”模式,其實就是國內電商“S2B2C”模式在跨境電商零售范疇的使用。但因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涉及到商品進口通關監管和稅收管理,所以在運作要求、做法等方面不能簡單照搬國內電商模式,否則會遇到問題和風險。
無論是業內企業,還是監管部門,對這種新商業模式進行深刻研討,都是非常必要和有意義的。
(一)運營模式分析
跨境電商進口市場一直在做細分和演變——市場中的角色早已不限于電商平臺、電商出售、支付、物流、代理報關、國內快遞等幾類(增長了海外品牌商、獨立的海外采購商、提供綜合解決計劃的供給鏈服務企業、國內零售商、國內零售商的境外機構、個人電商等等);與此同時,每類企業自身的業務種類、業務開展模式也在不斷增長、不斷創新,早已不是電商只做采購和出售、支付企業只做支付、物流企業只做物流的單純狀況。比較國內電商的“S2B2C”模式,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S2B2C”中,可以做S的角色其實很多,B的角色也可以有很多。因為認知有限、篇幅有限,本文只就一種模型展開討論。角色設定如下:
1、S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正范圍式”下的電商出售企業。S需實行企業備案、體系對接、商品備案、對商品品質負責、向海關發送訂單數據等義務。
2、B是指利用各類互聯網平臺或工具進行網上零售的商家。B沒有向海關等監管部門做企業備案和體系對接,不受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直接監管(如淘寶賣家、天貓商家、京東賣家、微商等)。
3、C是指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前文我們講述了國內電商“S2B2C”下的“準批發模式”和“分銷+傭金模式”,也分析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正范圍式”的監管通關要求與底層邏輯。現在我們把“S2B2C”的兩種模式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要求相聯合來做分析:(說明:藍色字體部分,是聯合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要求所做的彌補說明。)
“準批發模式”
1、由S和B協定商定拿貨價(相當于S對B的批發價,比B對C的零售價要低)。
2、由B向S支付預付款。
3、商品仍然由S負責管理,無需實際向B交付。
商品要么在S的海外倉內,要么在試點城市的保稅區域內。
4、B向C出售時一般可以自主定價。
網上出售時需注明該商品是跨境電商出售,要額外收取該商品的跨境電商進口稅費,要提醒C錄入身份證號等詳細信息,目前還要求支付人與收件人是同一人。
5、C向B支付。
注意:這個環節的網上支付,不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正范圍式”下的支付,因為S還沒有形成訂單,與S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也未向海關體系發送支付單。
6、S依據B推送的訂單信息代為向C發貨。
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完成以下幾個程序:
1、B向S發送的訂單數據,商品金額或許是S與B的協定商定的拿貨價,而未必是B向C的零售價。
2、S需要重新制造一個訂單向海關體系發送,這個訂單的購置人信息是真實的,但是商品價錢是與B的協定拿貨價。
3、S需要委托與其合作的、與海關體系對接好的支付企業,代為發送一個支付單信息。支付企業接收其委托向海關體系發送了這個支付單信息,但真實情形是該支付機構并不了解B與C的真實交易情形,沒有為B與C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務。
4、S需要委托與其合作的、與海關體系對接好的物流企業發送一個物流信息。
5、“三單”對碰通過。
7、當預付款余額不足時,S會通知B彌補,否則會中斷發貨。
S還要實行繳稅責任。
“分銷+傭金模式”
1、B無需向S支付預付款。
2、B應用S或第三方提供的互聯網出售工具對S的商品進行網上出售。
3、商品出售價錢由S明確。
4、C雖然從B購置,但訂單信息會發送到S,同時網上支付的款項也給到S。
C向B購置跨境電商商品時,需選擇與S合作的支付企業的支付工具。訂單信息、支付單信息仍由S和與其合作的支付企業體系主動向海關體系發送
5、S向C發貨。
按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正范圍式”操作。
6、S向B支付出售傭金(一般為出售價的必定比例)。
S還要實行繳稅責任。
比較來看,“分銷+傭金模式”與前文討論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正范圍式”下的監管要求、監管邏輯基原形符;而“準批發模式”則對“正范圍式”做了很多突破,在商業模式與監管模式、監管邏輯的匹配性方面存在必定問題。從監管角度看,問題和風險可能包含:
1、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模式,是基于電商企業直接向終端消費者出售的B2C商業模式而設計,未充足思考S與B之間的交易。
2、向海關推送的訂單、支付單上的交易金額,可能不是B向C的零售價,而是S與B的協定拿貨價。但跨境電商進口征稅,在設計時以真實零售價為基數。
3、S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海關發送的訂單、支付單信息,可能不是體系主動發送的,而是人工發送的。需要解決如何確保訂單和支付單的真實性、準確性的問題。
跨境電商范疇的“出現式”創新無時無刻不在產生。“出現式”是差別于“控制式”的。前者是自下而上的、自發的,后者是自上而下的、通過威望安排的。在這個時期,“出現式”創新是推進社會進步的主要力氣。對于發展中不斷出現出來的新事物,監管部門首先要包容。但包容并不是縱容,“包容審慎”的意思是既包容又鄭重、嚴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模式,從設計之初即尋求邏輯周密、手段有效。凡參與業務的任何一個企業的任何一單數據,都已在監管部門體系數據庫中存檔,并隨時可查。隨著人工智能使用程度的提高提高,行業監管和風險布控還會提高“算法化”,各種商業行動會被更精準辨認。企業在尋求商業模式創新時,需謹記要合法合規,如果相關規定尚不明白,則要學會從商業模式與 立法原則、監管邏輯的匹配性方面去做分析和斷定。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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