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對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做出了以下規定。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 稅務總局明白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對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做出了以下規定。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 稅務總局明白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實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歷認定。
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出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實用《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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