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FOB在中國出口中占70%,但專家指出,FOB對出口商的風險更大,這可能導致貨物和資金兩空的結果。 目前,中國出口合同以FOB價錢條款交易的比例越來越大,收貨人指定的船舶公司越來越少...
據統計,FOB在中國出口中占70%,但專家指出,FOB對出口商的風險更大,這可能導致貨物和資金兩空的結果。
目前,中國出口合同以FOB價錢條款交易的比例越來越大,收貨人指定的船舶公司越來越少,指定的海外貨運代理越來越多,這不符合FOB條款的含義。在FOB條件下,買家應為指定的船舶公司,為什么要指定海外貨運代理?
FOB貿易術語的義務劃分是將貨物跨越船弦,即賣家將貨物交給船舶公司。
從目前FOB的實際應用情形來看,指定船舶公司很少,其中大部分是指定的海外貨運代理公司。
依據國際商會1990年和2000年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FOB指定的海外貨運代理應應用FCA術語,即貨物承運人,其義務和費用的劃分不是跨越船舷,而是將貨物交給買家指定的承運人。
雖然FCA術語已經頒布了10年,但實際應用卻很少。主要是貿易雙方對FCA的認知,更多的是關于應用習慣的協定。對于賣家來說,應用FCA術語仍然接收沒有物權的貨運代理提單。
以上可能是FCA術語不能普遍應用的原因,FOB術語的變形做法已經應用了很長時間。
那么,在FOB術語中,為什么買家應當指定貨運代理呢?
從買家的角度來看,這只不過是幾個思考因素:
有的要求貨運代理承擔清關、配送集運、物流等服務;
有的要求貨運代理掌握精確的交貨和運輸情形;
有些人可以通過貨運代理獲得優惠運費。
當然,也不消除少數非法商人利用貨運代理或串通貨運代理誘騙賣家的貨物。
從上面可以看出,被指定的境外貨代是奉買家為“上帝”的。在買家市場的情形下,賣家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以上就是和賣家們分享的FOB條款下收貨人相關的問題,希望對賣家有幫助。ESG跨境以專業、貼心的服務讓用戶安心、放心腸開展跨境業務,幫助更多用戶將優良的產品和服務以更高效的方法帶到全球市場更好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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