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FR術語的含義 CFR的英文表現是CostandFreight(insertnamedportofdestination),中文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插人指定目標港),其后應注明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INCOTERMS2010。 成本加運費,又稱運費在內價...
(一)CFR術語的含義
CFR的英文表現是CostandFreight(insertnamedportofdestination),中文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插人指定目標港),其后應注明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INCOTERMS2010。
成本加運費,又稱運費在內價,也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在CFR項下,賣方要在合同中商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運到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口,并交到自己支配的船只的船.上,或者以取得貨物已裝船證明的方法完成其交貨責任。另外,賣方要提交商業發票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單證。
(二)關于買賣雙方責任的規定
采取CFR術語時,主要問題可概括如下:
1.風險轉移問題
賣方在裝運港完成其交貨責任時,貨物破壞或滅失的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通關手續問題
(1)賣方自信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允許證或其他官方同意證件,并且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買方自信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允許證或其他官方同意證件,并且辦理貨物進口和從第三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1)賣方必需依照通常條件訂立或取得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到合同商定的目標港。
(2)賣方對買方無訂立保險合同的責任。但應買方的要求,并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形下,賣方必需向買方提供其辦理保險所需的信息。
4.主要費用的劃分
(1)賣方承擔交貨前所沙及的各項費用,包含需要辦理出口手續時所應交納的關稅和其他費用。賣方還要支付從裝運港到目標港的運費和相關費用。
(2)買方承擔交貨后所涉及的各項費用,包含辦理進口手續時所應交納的關稅和其他費用。
5.實用的運輸方法
CFR術語合適于水上運輸方法。
(三)應用CFR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應了解CFR與FOB的異同點
CFR與FOB術語相對比,它們都是在裝運港交貨,風險劃分均以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為界,都實用于水上運輸方法,都是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它們的主要差別在于辦理從裝運港至目標港的運輸義務和費用的承擔方不同。FOB條件下,由買方訂立運輸合同并承擔相關費用:而在CFR條件下,則由賣方訂立運輸合同并承擔相關費用。
2.關于賣方的裝運責任
采取CFR貿易術語成交時,賣方要承擔將貨物由裝運港運往目標港的責任。為了保證能按時完成在裝運港交貨的責任,賣方應依據貨源和船源的實際情形合理地規定裝運期。當裝運期一經明確,賣方就應及時租船訂艙和備貨,并按規定的期限發運貨物。依照《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延遲裝運或者提前裝運都是違背合同的行動,并要承擔違約的義務。買方有權依據具體情形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
3.裝船通知的關鍵作用
依照CFR條件達成的交易,賣方需要特殊注意的問題是,貨物裝船后必需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收取貨物和辦理投保手續。依據一般的國際貿易通例以及有些 的法律,如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1979年修訂)中規定:“如果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辦理貨物保險,那么,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被視為賣方累贅。”這就是說,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損失或滅失,由于賣方未發出通知而使買方漏保,那么賣方就不能以風險在裝運港船上轉移為由免除義務。由此可見,盡管在FOB和CIF條件下,賣方裝船后也應向買方發出通知,但CFR條件下的裝船通知,具有更為關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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