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即指以自己的名義訂立與實行合同,并享有必定的權力與承擔商定的責任的人。合同當事人條款是說明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形和明白合同主體資歷的一項不可缺乏的更基本的條款。 一、...
合同當事人即指以自己的名義訂立與實行合同,并享有必定的權力與承擔商定的責任的人。合同當事人條款是說明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形和明白合同主體資歷的一項不可缺乏的更基本的條款。
一、訂好合同當事人條款的關鍵意義
合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定。在訂立和實行合同流程中,各當事人都是合同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位置,他們差異承擔商定的責任。例如,賣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交付貨物。買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與地點受領貨物并支付貨款。為便利實行合同,買賣雙方彼此還應承擔相互通知的責任。與此同時,交易雙方都享有商定的權力,如在必定條件下,依法變革、轉讓和終止合同的權力,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或持續實行合同的權力,以及為解決履約爭議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權力等。
在這里,需要強調說明的是,依法訂立的合同和合同當事人的權益,都受到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保護。如合同訂立后,涌現合同當事人拒不履約或違約的情形,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遭遇損失,則受傷害方的當事人有權采用各種救援辦法來追究違約方當事人的法律義務。這就要求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訂明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以明白合同的主體資歷,從而有利于實行合同和解決合同糾紛。
在訂明合同當事人名稱的同時,還應詳細、精確列明其地址,以利各當事人相互聯系。這一點,對法律的實用很關鍵,應予以高度看重,尤其是對為了回避法律管轄的某些資信差的不法商人,更應注意。首先,不要將A國商人看成是B國商人;其次,當事人有幾個營業地時,更好在合同中都訂明其詳細、具體的地址;更后,還應注意當事人營業地是否位于《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成員國,以明白該公約是否實用于合同。
綜上所述,足見訂好合同當事人條款,明白合同的主體資歷,并詳細、具體列明各合同當事人的名稱與地址,具有十分關鍵的實踐與法律意義。
二、合同當事人條款的主要內容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當事人條款通常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合同當事人通常為企業法人。所謂企業法人,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開發等活動為內容,以盈利為目標的社會經濟組織。這些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它們有自己的名稱、機構和場合,有必要的資產,并具備相應的締約才能和主體資歷。
在國際貨物貿易實踐中,許多社會經濟組織或大公司都備有自已擬就的準則合同格局,在合同的開頭部位,都有印就的“賣方”和“買方”字樣的欄目,供交易雙方當事人差異載明各自公司機構的具體名稱。此外,合同尾部還有印就“賣方”和“買方”字樣的欄目, 交易雙方當事人差異簽字或加蓋公章。凡經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合同,一般視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現。
(二)合同當事人的地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差異處在不同的 和地域,一般相距遙遠。為了便于交易雙方在履約流程中相互聯系及順利辦理貨物交接與貨款結算等事項,需要在合同中差異載明各當事人所在地的詳細住址以及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內容。有些公司對外訂立合同時,由于忽視,競漏寫買賣雙方的名稱與地址,或者將名稱與地址寫錯,這些失誤給履約造成了實際困難。
三、商定合同當事人條款的注意事項
為了使買賣雙方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率,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并能得到順利實行,在商定合同當事人條款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一)合同當事人必需具有締約才能
各國對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包含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條件和要求。按各國法律的一般規定,訂立合同的自然人必需是具有締約才能的人,未成年人、精力病人和禁治產人訂立合同必需受到限制。關于法人簽署合同的行動才能,各國法律一般以為,法人必需通過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經營規模內簽署合同,越權的合同無效。我國《合同法》第9條中明白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該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力才能和民事行動才能。”由此可見,訂立合同時,我們一-定要注意當事人的締約才能和主體資歷問題。
(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必需表述精確
商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不論用中文或外文表述,都應該明白、具體,列出全名,不能用簡寫或縮寫的方法,更不能漏寫或錯寫,以免給履約造成困難、引起誤會或發生不良后果。
(三)合同當事人的地址應該準確、詳細
為便于實行合同,必需準確、詳細地載明合同各當事人的地址、電話、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等項內容,以利各當事人之間及時堅持業務聯系。《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第10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實行關系更親密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但要思考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所假想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此項規定表明,明確當事人營業地的準則,采取更親密聯系的原則。若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且都與合同有關系,則采取“與合同及合同的實行關系更親密”的營業地,作為當事人的營業地,該營業地應與合同簽署關系更親密,并具有發出報價、接收報價、交貨、付款的才能。營業地如有變動,應以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為準。由此可見,《公約》規定的營業地,是指當事人經營活動的場合,并不必定要求在主營業所,其法律位置,也不必定要求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歷的法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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