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無單放貨呢?更重要的一點就是出口企業盡量規避FOB合同下的無單放貨,并做到以下幾點。 1.簽署出口合同時 簽署出口合同時,盡量用CIF或CFR條款來取代FOB條款。 很多企業為勤儉出口成...
如何避免無單放貨呢?更重要的一點就是出口企業盡量規避FOB合同下的無單放貨,并做到以下幾點。
1.簽署出口合同時
簽署出口合同時,盡量用CIF或CFR條款來取代FOB條款。
很多企業為勤儉出口成本,在與外商簽署合同時,會選擇FOB貿易方法,尤其是初入外貿行業的企業更愛好這種方法,因為這種方法將貨物的運輸權力、運輸方法和選擇承運人的權力交給買方,賣方承擔的責任較少。可也正是對方掌握了自動權才隱患無窮,在運輸環節由外商掌握的情形下,往往盲目聽從境外貿易買家及其(國內和國外)代理的指令,將貨物實際交給境外買家(或其代理〉在裝貨港的代理人。
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來支配運輸貨物,把自動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原、被告雙方在訴訟流程中均未主意實用外國法,同時爭議雙方均引用中國法律支撐其各自的訴辯主意,由此可視作糾紛訴至法院后爭議雙方對中國法律已作選擇實用。
此外,本案涉及的運輸合同起運地、提單簽發地均在我國境內,因此我國與本案爭議具有親密的聯系,依據國際司法中的“更親密聯系原則”,本案可以實用中國法律。
2.外商保持FOB條款時
外商保持FOB條款時,盡量避免接收指定的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FOB條款通常是買方指定船公司、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如果必需以FOB的形式,賣方必需在這個環節上把好關。例如,可接收知名的船公司,或者指定其他限制條件,要求對方嚴厲執行,或對指定的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的信用要進行嚴厲的調查,了解是否有我國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辦理無船承運人資歷的手續。
3.委托經我國有關部門對境外貨代提單進行審查
要求貨主依照我國的貨代或無船承運人規定出具保函,許諾被指定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支配運輸的貨物達到目標港后,必需憑信譽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義務。
只有這樣,一旦涌現無單放貨,能力有根據索賠。但不能接收未經我國有關部門同意在華經營貨代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企業以及資信情形不明的公司簽發的提單和運輸支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條款下,賣方以交出裝船單證證明完成交貨責任并取得貨款,買方以付款取得裝船單證實現提貨的權力。
4.在FOB價錢條款下
在FOB價錢條款下,出口企業應力拒信譽證條款中“客戶檢驗證書”之類的軟條款,該條款系信譽證交易的特殊條款,是銀行承兌或墊付貨款的前提條款。如外商保持應用“客戶檢驗證書”,出口企業可接收,但在發貨前要將“客戶檢驗證書”的印鑒與外商在銀行預留印鑒相比對,印鑒比對不一致必需謝絕發貨。
采取FOB條款,中小企業應嚴厲按照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FOB條款的規定和解釋簽署貿易合同,謹防落入FOB陷阱。出口企業應熟習FOB條款。FOB價錢條款決議貿易合同的性質。在FOB價錢條款下,賣方負責在貿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買方,負責貨物超出船舷前的費用和風險,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并取得相應文件,負責提供相關的裝運單據。
買方負責訂艙租船和支付運費,將船名、船期及時通知賣方,累贅貨物超出船舷后的費用、風險和投保等費用,負責貨物進口和收貨手續,接收裝運單據并按合同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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