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貨物的運輸流程中,為避免因外在因素造成貨物的損失,買賣雙方在簽署進出口合同時,一般都要明白有關貨物運輸保險的條款。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應視不同種類的合同而有所差別。...
在國際貿易貨物的運輸流程中,為避免因外在因素造成貨物的損失,買賣雙方在簽署進出口合同時,一般都要明白有關貨物運輸保險的條款。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應視不同種類的合同而有所差別。
那么,合同中保險條款應當依據什么來擬定呢?
一般情形下,如果保險不涉及雙方當事人利益,保險條款就對比簡單。例如,常用的FOB、CFR合同,以及其他內陸交貨合同,由于買方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并負責辦理投保、支付保險費,不涉及賣方利益,合同中的保險條款只要明白由買方辦理即可。如果是CIF、CIP等合同,由于賣方只負責投保,支付保險費,而將運輸途中的風險推給買方承擔,這樣的合同就涉及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因此,合同中的保險條款就應詳細、明白地規定雙方的權力與責任,以防在執行時找不到義務人。
在外貿合同中,保險條款包含以下四個內容。
1.保險義務
合同中的保險條款應明白規定“由誰辦理保險”,誰負責投保就由誰累贅保險費。也就是說是由買方,還是賣方來負責辦理投保。通常來講,所應用的貿易方法不同,義務人也不同。例如,FOB、CFR由買方負責,FCA、CPT由賣方負責,如果雙方協定由對方代辦保險,則需明白明確下來,并寫進合同。
2.保險金額
在保險合同條款中,保險金額是一項非常關鍵的內容,關系到所擔保的貨物在產生損失后能否得到足額保障,以及對預期費用加成、保險費的開支。所以,在訂立合同時,買賣雙方應必需在這方面事先取得一致,明白規定下來。
3.保險險別
保險險別是指投什么險,不同險別又與賣方支付的保險費有關,這是與買方利益攸關的。但依照我國保險公司的規定,“在對外貿易中,貨物投保的基本險別有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不同的險別所獲得的利益補償也不同。投什么險別雙方當事人應協商一致,列入保險條款。否則,會影響 物受損時獲得補償。
4.實用條款
各國保險公司都訂有自己的保險條款,但倫敦保險協會的“協會貨物條款”是國際保險業普遍使用的條款,一般保險人都可以按該條款接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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