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多式聯運(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或InternationalCombinedTransport,美國稱為InternationalIntermodalTransport)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本上發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綜合性的連貫運輸方法,它一般是以集裝箱為...
國際多式聯運(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或InternationalCombinedTransport,美國稱為InternationalIntermodalTransport)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本上發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綜合性的連貫運輸方法,它一般是以集裝箱為媒介,把海、陸、空各種傳統的單一運輸方法有機地聯合起來,組成一種國際間的連貫運輸。多式聯運在20世紀60年代末首次涌現于美國,試辦后取得明顯后果,受到貿易界和貨運界的歡迎,隨后,在美洲、歐洲、非洲等地被普遍采取。
《結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對國際多式聯運所下的定義是:“國際多式聯運是指依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法,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把貨物從一國境內接運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依據此定義,構成多式聯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需有一個多式聯運合同,合同中明白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和托運人之間的權力、責任、義務和豁免。
(2)必需是國際間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法的連貫運輸。
(3)必需應用一份包含全程的多式聯運單據,并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總的義務。
(4)必需是國際間的貨物運輸。
(5)必需由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總的義務。
(6)必需是全程單一運費費率,其中包含全程各段運費的總和、經營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
多式聯運合同(MultimodalTransportContract)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國際多式聯運的合同。它明白規定了多式聯運經營人和托運人之間的權力、責任、義務和豁免。
多式聯運經營人(MultimodalTransportOperator)是指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發貨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加入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負有實行合同的義務。他可以充當實際承運人,辦理全程或部分運輸業務,也可以是無船承運人(Non-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NVOCC),即將全程運輸交由各段實際承運人來實行。
開展國際多式聯運是實現“門到門”運輸的有效門路,它簡化了手續,減少了中間環節,加快了貨運速度,下降了運輸成本,并進一步了貨運質量。貨物的交接地點,可以做到門到門、門到港站、港站到港站、港站到門等。
目前,有關國際多式聯運的法規,主要是1980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結合國國際多式聯運會議上通過的《結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該公約包含總則、單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義務、發貨人的賠償義務、索賠和訴訟、彌補條款、海關事項以及更后條款八大部分,共計40條,外加一個前言和一個附件。該公約規定,在30個 同意或參加一年之后即開端生效,每一個締約國在訂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合同時,都要實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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