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風險 ICC(C)條款的這一部分內容也包含三部分,即第1條風險條款,第2條共同海損條款和第3條船舶互撞義務條款。因為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在措辭上和ICC(A)條款的完整相同。這里主要介紹第...
(一)承保風險
ICC(C)條款的這一部分內容也包含三部分,即第1條風險條款,第2條共同海損條款和第3條船舶互撞義務條款。因為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在措辭上和ICC(A)條款的完整相同。這里主要介紹第1條風險條款。ICC(C)風險條款承保的義務規模比ICC(B)要小,也采取列明風險方法。
ICC(C)條款承保下列風險事故所引起的損失或傷害,但因除外義務造成的損失或傷害不負責:
1.保險標的的損失或傷害可合理歸于下列原因者:
(1)火災或爆炸。
(2)船舶或駁船遭遇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
(3)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
(4)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或接觸。
(5)在避難港卸貨。
2.保險標的的損失或傷害由下列原因造成者:
(1)共同海損的就義。
(2)投棄(或拋貨)。
由此可見,ICC(C)承保的風險比ICC(B)更小,它對自然災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
(二)除外義務
ICC(C)條款的除外義務也涉及第4、5.6和第7條的內容。它與ICC(B)的規定完整相同,不再贅述。雖然ICC(C)條款和ICC(B)條款的除外義務相同,但因為這兩個險別的風險條款都采取列明方法,而兩者所列明的風險條款不同,所以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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