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價貨幣(MoneyofAccoumt)是指買賣雙方商定用來盤算價錢的貨幣。如合同中的價錢是用一種雙方當事人商定的貨幣(如美元)來表現的,且沒有商定用其他貨幣支付,則合同中規定的貨幣(美元),既是計...
計價貨幣(MoneyofAccoumt)是指買賣雙方商定用來盤算價錢的貨幣。如合同中的價錢是用一種雙方當事人商定的貨幣(如美元)來表現的,且沒有商定用其他貨幣支付,則合同中規定的貨幣(美元),既是計價貨幣,又是支付貨幣(MoneyofPayment)。如在計價貨幣之外,還商定了用其他貨幣(如歐元)支付,則這種指定的貨幣歐元就是支付貨幣。
在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價錢都表示為必定量的特定貨幣(如每公噸為300美元),通常不再規定支付貨幣。在國際貨物貿易實際業務中,用來計價的貨幣,可以是出口 的貨幣,也可以是進口 的貨幣或交易雙方贊成的第三國的貨幣,還可以是某一種記賬單位,這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明確。由于世界各國的貨幣價值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且在世界許多 廣泛實施浮動匯率的條件下,通常被用來計價的各種主要貨幣的幣值更是經常波動變更。加之國際貨物買賣的交貨期一般都對比長,從訂約到履約往往需要有一段時間,在此期間計價貨幣的幣值可能會產生變更、甚至會涌現大幅度的起伏,其結果必定直接影響進出口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如何選擇合同的計價貨幣就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這是買賣雙方明確價錢時必需注意的問題。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如交易雙方所在國之間訂有貿易協議和支付協議,而其交易本身又屬于上述協議項下的交易,則必需按協議規定的貨幣進行清理,除此之外,一般進出口合同都是采取可兌換的、國際上通用的或雙方贊成的貨幣進行計價和支付。但是,由于目前各種貨幣在國際市場上的位置和發展趨勢不同,其中有的走向疲軟,有的日益堅挺,因此,任何一筆交易,都必需在深刻調查研討的基本上,盡可能爭奪,發展趨勢于已有利的貨幣作為計價貨幣。從理論上說,在出 易中采取硬幣計價對賣方有利;而在進 易中,采取軟幣計價對買方對比合算(硬幣是指在實施浮動匯率的情形下具有上浮趨勢的貨幣;軟幣則是指具有下浮趨勢的貨幣)。但是,在實際業務中,以什么貨幣作為計價貨幣,還應視雙方的交易習慣、經營意圖和具體價錢而定。
如為了達成交易而不得不采取于已不利的貨幣成交,則可采取下述兩種補救辦法:
(1)依據該種貨幣今后可能的變動幅度,相應調整對外報價。
(2)在可能條件下,爭奪訂立保值條款。在當前許多 廣泛應用浮動匯率的情形下,交易雙方簽署買賣合同時,可以商定合同貨幣與其他一種貨幣的匯率。付款時,若匯率產生變動,即按比例調整合同價錢,以避免計價貨幣匯率變動的風險。
在合同規定用一種貨幣計價而用另一種貨幣支付的情形下,因兩種貨幣在市場上的位置不同,其中有的為硬幣,有的為軟幣,則這兩種貨幣按什么時候的匯率進行結算,是關系到買賣雙方利害得失的一個關鍵的問題。
按國際上的一般習慣做法,如兩種貨幣的匯率是按付款時的匯率結算,則不論計價和支付用的是什么貨幣,都可以按計價貨幣的量收回貨款。對賣方來說,如計價貨幣是硬幣,支付貨幣是軟幣,基本上不會受損失,可起到保值的作用;如計價貨幣是軟幣,支付貨幣是硬幣,其收人的硬幣就會減少,這對賣方不利,而對買方有利。
如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的匯率在訂約時已經固定,那么,在計價貨幣是硬幣、支付貨幣是軟幣的條件下,賣方在結算時收人的軟幣所代表的貨值,往往要少于按訂約日的匯率應收入的軟幣所代表的貨值,也就是說,這對買方有利,而對賣方不利。反之,如計價貨幣是軟幣,支付貨幣是硬幣,則對賣方有利,而對買方不利。
此外,也有在簽署合同時明白規定計價貨幣和另一種貨幣的匯率,到付款時,該匯率如有變動,則按比例調整合同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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