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商品價錢的表述與國內貿易不同。進出口商品的單價,通常包含下列四個組成部分:一是計量單位,如每公噸或每件等;二是單位價錢金額,如100或1000等;三是計價貨幣名稱,如美...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商品價錢的表述與國內貿易不同。進出口商品的單價,通常包含下列四個組成部分:一是計量單位,如每公噸或每件等;二是單位價錢金額,如100或1000等;三是計價貨幣名稱,如美元或歐元等;四是貿易術語,如FOB上海或CIF倫敦等。現將這四部分內容組成的商品單價舉例表述如下:
例如:每公噸100美元FOB上海(USD100permetrictonFOBShanghai)
又如:每件200英鎊CIF倫敦(£200perpieceCIFLondon)
上述單價一經買賣雙方商定,履約時,則按此價錢結算貨款,即使訂約后價錢產生變動,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變革原定的價錢。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有些商品的價錢容易產生波動,為確保合同的順利實行,有時買賣雙方訂約時即在合同中明白規定:“合同成立后,不得進一步價錢或調整價錢。”
商品單價與成交商品數目的乘積,即為商品的總值,它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總金額。進出口合同價錢條款中的總值與單價所應用的貨幣,應該是一致的。
上述商品單價和商品總值是商品價錢條款的基本內容。由于價錢條款是進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條款,它與其他相關條款有著親密的聯系,因此,價錢條款涵蓋的內容和涉及的問題,如前所述,確是相當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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