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應用,也稱匯票票據行動,是以行動人在匯票上進行必備事項的記錄、完成簽名并交付為要件,以產生或轉移票據權力、累贅票據債務為目標的法律行動。匯票行動一般包含出票、提醒、承...
匯票的應用,也稱匯票票據行動,是以行動人在匯票上進行必備事項的記錄、完成簽名并交付為要件,以產生或轉移票據權力、累贅票據債務為目標的法律行動。匯票行動一般包含出票、提醒、承兌、付款等。如需轉讓,通常經過背書行動轉讓。但當匯票遭到拒付時,還要涉及作成謝絕證書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權力。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規則同樣實用于本票和支票。
1.出票
出票(Issue),即匯票的簽發,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以及受款人等項目,經簽字交給收款人的行動。可見,出票由兩個動作組成,一是由出票人寫成匯票并在匯票上簽字;二是出票人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由于出票是設立債權債務的行動,所以只有經過交付,匯票才開端生效。
匯票通常需要簽發一式兩份(銀行匯票只簽發一份),其中一份寫明“正本”(Oniginal)或“第一份匯票”(FirstofExchange),另一份則寫明“副本”(Copy)或“第二份匯票”(SecondofExchange)。兩份匯票具有同等法律效率,但只對其中一份承兌或付款。為了防止反復承兌和付款,均寫明“付一不付二”和“付二不付一”(SecondorFirstunpaid)。
匯票在出票時,對受款人通常有三種寫法:
(1)限制性抬頭。例如,“僅付xx公司”(PayxxCo.only)或“付xx公司,不準流通”(PayxxCo.notnegotiable)。這種抬頭的匯票不能流通轉讓,只限xx收取貨款。
(2)指導性抬頭。例如,“付xx公司或指定人”(PayxxCo.ororder或PaytotheorderofxxCo.)。這種抬頭的匯票,除xx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經過背書轉讓給第三者。
(3)持票人或來人抬頭。例如,“付給來人”(PayBearer)。這種抬頭的匯票,無須由持票人背書,僅憑交付匯票即可轉讓。
2.提醒
提醒(Presentation),又稱見票(Sight),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兌的行動。提醒分為兩種:
(1)付款提醒(PresentationforPayment),指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的行動。
(2)承兌提醒(PresentationforAcceptance),指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許諾到期付款的行動。
值得注意的是,付款提醒和承兌提醒均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我國《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自出票日后一個月內提醒;定日付款或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匯票應在匯票到期8前向付款人提醒承兌。而對于已經承兌的遠期匯票的付款提醒期限,則規定為自到期日起10日內。
3.承兌
承兌(Acceptance)是指匯票付款人許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動。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該承擔到期付款的義務”。承兌的具體手續是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上“承兌”字樣,注明承兌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名,交還收款人或其他持票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有在遠期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的義務。
4.付款
付款(Payment)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按匯票金額支付票款的行動。無論是即期匯票,還是遠期匯票,當持票人做付款提醒時,付款人均應立即付款。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醒匯票時,付款人即敷衍款;而對遠期匯票,付款人經過承兌后,在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匯票上的一切債務即告終止。
5.背書
背書(Endorsement)是轉讓匯票權力的一種法定手續,指持票人在匯票的背面記錄背書文句、簽名,并把匯票交付給被背書人的行動。經過背書,匯票的權力由背書人(Endorser)轉給被背書人(Endorsee),即受讓人,被背書人獲得票據所有權。對于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以前的背書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對出讓人來說,所有在他讓與以后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必定會被承兌或付款的義務。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票既是一種支付工具,又是一種流通工具(NegotiableInstrument),通常情形下,可以在票據市場上流通轉讓。
背書通常有三種方法:
(1)記名背書(SpecialEndorsement)。背書人先作被背書人的記錄,再簽字。例如:“付給Smith或其指定人”(PaytoSmithorOrder)。經過記名背書的匯票,被背書人可以再作背書,轉讓給他人;這種再背書可以是記名背書,也可以是空白背書。
(2)空白背書(BlankEndorsement)。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但不記錄被背書人的名稱。經空白背書之后,受讓人可以不需背書,僅憑交付再持續轉讓匯票。
(3)限制性背書(RestrictiveEndorsement)。背書人在背書中加注限制匯票持續流通的文字,例如:“僅付A銀行”(PaytoABankonly)。
此外,在國際市場中,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轉讓匯票,即將匯票進行貼現。貼現(Discount)是指遠期匯票承兌后,尚未到期,由銀行或貼現公司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必定貼現率盤算的貼現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的行動。
6.拒付
拒付(Dishonor),也稱退票,指持票人的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謝絕承兌(Dishonourby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醒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謝絕付影(DishonourbyNon-payment)。此外,付款人拒不見票、死亡或發表破產,以致付款事實上已不可能時,也稱拒付。
如匯票在合理時間內提醒,遭到謝絕承兌,或在到期日提醒,遭到謝絕付款,對持票人立即發生追索權,他有權向其“前手”追索票款。持票人可以不依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次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權。
所謂追索權(RightofRecourse)是指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對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有請求其償還匯票金額及費用的權力。拒付證書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證人或其他依法有權出具證書的機構,如法院、銀行、公會、郵局等,出具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它是持票人憑以向其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法律根據。如拒付的匯票已經承兌,出票人可憑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付款。因此,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義務。
依照各國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1)匯票遭到付款人謝絕承兌或謝絕付款。
(2)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作承兌提醒或付款提醒。
(3)持票人為了行使追索權應及時作成拒付證書(Protest)。
值得注意的是,匯票的出票人或背書人為了避免承擔被追索的義務,可在出票時或背書時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Recourse)字樣。凡加注“不受追索”字樣的匯票,在市場上難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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