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承兌兌付”(AvailablebyAcceptance)的信譽證稱為承兌信譽證(AcceptanceCredit)。承兌信譽證必需要求受益人提供以被指定銀行動付款人的遠期匯票,不得要求出具以進口人等商號或非銀行機構為付款...
注明“承兌兌付”(AvailablebyAcceptance)的信譽證稱為承兌信譽證(AcceptanceCredit)。承兌信譽證必需要求受益人提供以被指定銀行動付款人的遠期匯票,不得要求出具以進口人等商號或非銀行機構為付款人的匯票。遠期匯票期限可定為:“見票后xx天付款”、“裝運日后xx天付款”等。因此,承兌信譽證屬遠期信譽證。開證行在承兌信譽證中通常加列下述保證條款:“我行保證對按信譽證條款開立之匯票提醒時即予承兌,并于到期時付款。”(Weherebyengagethatdraftsdrawninconformitywiththetermsofthiscreditwillbedulyacceptedonpresentationandhonouredatmaturity.)
受益人在應用承兌信譽證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按UCP500規定,除非信譽證規定只能由開證行辦理,否則,承兌信譽證須指定一承兌行辦理承兌匯票事項。除非被指定銀行同時又是保兌行,否則,它對是否辦理承兌匯票事項有自主決議權。承兌信譽證中被指定的承兌行即是“availablewith"后緊接著的被指定銀行,該行通常也是信譽證中規定的更遲交單期及信譽證有效期的到期地點。
(2)承兌信譽證下受益人將符合信譽證要求的遠期匯票及有關單據向承兌行提交后,便可獲得承兌行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受益人據此獲得票據法要求的承兌行到期付款的許諾。另外,受益人獲得銀行承兌匯票后可將其銷售,以提前取得墊款,這項業務稱為貼現。貼現業務是指貼現行或貼現公司為購得已承兌匯票,按匯票票面金額扣除至匯票到期日的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后,將余額提前墊付給受益人,從而成為匯票正當持有人的業務。通過貼現匯票,受益人可獲得融資方便。但應注意,如貼現行或貼現公司到期未能從匯票付款人處取得票款,它享有向受益人索回已墊付款項的權力。
可見,承兌信譽證一般用于遠期付款的交易。但有時,買方為了便于融資或利用銀行承兌匯票以取得比銀行放款利率為低的優惠貼現率,在與賣方訂立即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后,要求開立銀行承兌信譽證,證中規定“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累贅”。此種做法對受益人來說,他雖然開出的是遠期匯票,但卻能即期收到全體貨款。
UCP500并沒有提及開證行對承兌信譽證和延期付款信譽證項下的指定銀行的墊付融資有償付義務,由此在實踐中常引發糾紛。鑒此,UCP600首次明白規定,開證行指定一銀行承兌匯票或作出延期付款許諾,即為授權該指定銀行預付或購置其已承兌的匯票或已作出的延期付款許諾。可見,UCP600保障了指定銀行的上述融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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