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譽證支付方法所涉及的當事人較多,通常有以下幾個: (一)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依照UCP600的定義,申請人是指要求開立信譽證的一方。在實際業務中,申請人通常為進口商。另外,UCP500和UCP600均規...
信譽證支付方法所涉及的當事人較多,通常有以下幾個:
(一)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依照UCP600的定義,申請人是指要求開立信譽證的一方。在實際業務中,申請人通常為進口商。另外,UCP500和UCP600均規定,許可開證行以自身名義開證。
(二)開證行(IssuingBank)
依照UCP600的定義,開證行是指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或代表自已開出信譽證的銀行。在實際業務中,開證行一般為進口地的銀行。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通常為進口商)之間的契約是開證申請書。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應依據開證行的要求,交付押金及手續費;開證行應依據申請書條款,準確、及時地開出信譽證。信譽證開出后,開證行要對信譽證獨立負責,承擔第一性付款義務。開證行不能因進口商謝絕贖單或無力付款而謝絕承擔保證承付的義務。
(三)通知行(AdvisingBank)
依照UCP600的定義,通知行指應開證行要求通知信譽證的銀行。通知行通常是出口地銀行,而且一般是開證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Bank)。依照UCP600的規定,通知行通知信譽證或修正的行動,即表明其以為信譽證或修正的表面真實性得到滿足,且其通知精確地反應了所收到的信譽證或修正的條款。如果一家銀行被要求通知信譽證或修正但其決議不予通知,則必需毫不延遲地通知向其發送信譽證、修正或通知的銀行。
需要指出的是,UCP600新增了“第二通知行”(SecondAdvisingBank)的概念,即:通知行可以通過另一銀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譽證及其修正。第二通知行的義務是核實所收到的通知書的表面真實性及其精確性。另外,經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譽證的銀行必領經由同一銀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正。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依照UCP600的定義,受益人是指有權應用信譽證的人。在實際業務中,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實際供貨人。
(五)議付銀行(NegotiatingBank)
UCP500首次明白規定:“議付意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給付對價,僅僅審核單據未給付對價不構成議付。”因此,議付行是指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按信譽證規定提交的匯票及/或單據的銀行。信譽證中指定特定銀行動議付行的,稱為限制議付信譽證;可由任何銀行議付的信譽證稱為公開議付信譽證,或稱自由議付信譽證。
必需注意的是,UCP600對議付的定義作出了重大修正。依照UCP600的規定,議付是指議付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贊成預付款項,從而購置匯票及/或單據的行動。另外,匯票的付款人必需是銀行,但不能做成以議付行動付款人。
(六)保兌行(ConfirmingBank)
依照UCP600的定義,保兌行是指依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在信譽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保兌行在信譽證上加具保兌后,即對信譽證獨立負責,承擔必需對相符交單承付或議付的義務。匯票、單一經保兌行承付或議付,即使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保兌行均無權向出口商追索款項。這樣,保兌信譽證下的受益人可獲得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獨立付款保證。保兌銀行可以由通知銀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銀行加具保兌。
(七)償付銀行(ReimbursementBank)
償付銀行又稱清理銀行(ClearingBank),是指信譽證指定的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承兌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償付行的涌現往往是由于開證行的資金調度或集中在該銀行的緣故。信譽證中如規定有關銀行向指定銀行索償時,開證行應及時向該償付行提供照付該索償的恰當指導或授權,并且不應以索償行向償付行提供單證相符的證明為先決條件。如索償行未從償付行獲得償付,開證行并不能解除其自身償付的任何責任。除非另有規定,償付費用應由開證行承擔。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償付銀行并不審查單據,因此償付銀行的償付具有追索權。
(八)受讓人(Transferee)
受讓人又稱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是指接收第一受益人轉讓有權應用信譽證的人,大都是出口人的實際供貨商。在可轉讓信譽證下,受益人有權要求將該證的全體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該第三者即為信譽證的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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