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辦法又分為目標港(地)檢驗和買方營業地方(更終用戶所在地)檢驗。 (一)目標港(地)檢驗 目標港(地)檢驗習稱為“到岸品質、到岸重量”(LandedQualityandWeight),是指貨物運達目標港或目標地時,由合...
此種辦法又分為目標港(地)檢驗和買方營業地方(更終用戶所在地)檢驗。
(一)目標港(地)檢驗
目標港(地)檢驗習稱為“到岸品質、到岸重量”(LandedQualityandWeight),是指貨物運達目標港或目標地時,由合同規定的檢驗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就地對商品進行檢驗,并以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品質、重量(數目)等項檢驗內容的更后根據。采取這種辦法時,買方有權依據貨物運抵目標港或目標地時的檢驗結果,對屬于賣方義務的品質、重量(數目)等項檢驗內容的不符點,向賣方索賠。
(二)買方營業地方(更終用戶所在地)檢驗
對于一些因應用前不便拆開包裝,或因不具備檢驗條件而不能在目標港或目標地檢驗的貨物,如密封包裝貨物、精密儀器等,通常都是在買方營業地方或更終用戶所在地,由合同規定的檢驗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檢驗。貨物的品質和重量(數目)等項檢驗內容,以該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為準。
采用上述兩種做法時,賣方實際上須承擔 品質、重量(數目)等項檢驗內容的義務。由此可見,這兩種辦法,對賣方極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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