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行條例》的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 技術規范的強迫...
依據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行條例》的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 技術規范的強迫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訂 技術規范的強迫性要求的,應該依法及時制訂,未制訂之前,可以參照 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準則進行檢驗。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依據 規定實行抽查檢驗。
質檢總局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國際準則,可以制訂進出口商品檢驗辦法的技術規范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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