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定的作用,包含下列三個方面: 第一,束縛雙方當事人只能以仲裁方法解決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 第二,消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如果一方違反仲裁協定,自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
仲裁協定的作用,包含下列三個方面:
第一,束縛雙方當事人只能以仲裁方法解決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
第二,消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如果一方違反仲裁協定,自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可依據仲裁協定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將爭議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斷。
第三,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這里需要強調說明的是,在上述三項作用中,更重要的是消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因此,若雙方當事人不愿將其爭議提交法院審理,就應在爭議產生前在合同中商定仲裁條款,以免將來產生爭議后,由于達不成仲裁協定而不得不訴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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