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條款的商定繁簡不一,也并無統一的格局和規定,但歸納起來,一般包含下列內容。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與規模 不可抗力事件有其特定的解釋,并不是任何一種意外事件都可隨便稱作...
不可抗力條款的商定繁簡不一,也并無統一的格局和規定,但歸納起來,一般包含下列內容。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與規模
不可抗力事件有其特定的解釋,并不是任何一種意外事件都可隨便稱作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規模較廣,它包含自然力氣引起的水災、旱災、冰災、雪災、雷電、暴風雨、地震、海嘯等和社會原因引起的戰斗、暴動、動亂、 公布禁令、封閉禁運和調整政策制度等。關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與規模,交易雙方約定合同時應達成共鳴,并具體寫明,以免事后引起爭議。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與證明
不可抗力事件產生后如影響合同實行,產生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應按商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法,將事件情形如實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回答,如有異議也應及時提出。此外,產生事件的一方當事人還應按商定方法出具證明文件,作為產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據。在國外,這種證明文件一般由當地的商會或法定公證機構出具。在我國,可由中國國際貿易增進委員會出具。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置原則與方法
產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應按商定的處置原則和方法及時進行處置。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期實行合同。究競如何處置,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范圍及其對實行合同所發生的實際影響水平,由雙方當事人酌情依約處置。
鑒于在實踐中往往會涌現一旦產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就提出解除合同的問題,且合同是否延期執行或解除直接關系到交易雙方的經濟利益,故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應就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白規定,以利于執行。例如,我國進出口合同一般都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實行合同時,可依據實際所受影響的時間延遲實行合同的期限;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延遲實行合同達若干天(如60天或90天),雙方應就實行合同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依照這樣的規定,當產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可先推遲實行合同的期限;只有當不可抗力事件連續下去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以后,能力通過雙方協商,更后決議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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