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收又稱遲到的接收。雖然各國法律一般以為逾期接收無效,它只能視作一個新的發盤,但《公約》對這個問題作了靈巧的處置。該《公約》第21條第1款規定,只要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
逾期接收又稱遲到的接收。雖然各國法律一般以為逾期接收無效,它只能視作一個新的發盤,但《公約》對這個問題作了靈巧的處置。該《公約》第21條第1款規定,只要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以為該項逾期的接收可以有效,愿意蒙受逾明接收的束縛,合同仍可于接收通知送達發盤人時訂立。如果發盤人對逾期的接收表現謝絕或不立即向受盤人發出上述通知,則該項逾期的接收無效,合同不能成立。《公約》第21條第2款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收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顯示,按照當時寄發情形,只要傳遞正常,它原來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則此項逾期的接收應該有效,合同于接收通知送達發盤人時訂立,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以為其發盤因逾期接收而失效。以上表明,逾期接收是否有效,重要要看發盤人如何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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