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是一種法律行動,這種行動何時生效,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在接收生效的時間問題上,英美法與內地法存在著嚴重分歧。英美法采取“投郵生效”的原則,即接收通知一經投郵或電報發出...
接收是一種法律行動,這種行動何時生效,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在接收生效的時間問題上,英美法與內地法存在著嚴重分歧。英美法采取“投郵生效”的原則,即接收通知一經投郵或電報發出,則立即生效;內地法系采取“達到生效”的原則,即接收通知必需送達發盤人時能力生效。《公約》第18條第2款明白規定,接收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接收通知未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送達發盤人,或者發盤沒有規定時限,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則該項接收稱作逾期接收(LateAcceptance)。按各國法律規定,逾期接收不是有效的接收。由此可見,接收時間對雙方當事人都很關鍵。
此外,接收還可以在受盤人采用某種行動時生效。《公約》第8條第3款規定,如依據發盤或按照當事人業已明確的習慣做法或通例,受盤人可以作出某種行動來表現接收,無須向發盤人發出接收通知。例如,發盤人在發盤中要求“立即裝運",受盤人可作出立即發運貨物的行動對發盤表現贊成,而且這種以行動表現的接收,在裝運貨物時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就應受其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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