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單的種類。提單的種類很多,應按國外來證所要求的類別提供。 (2)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提單的收貨人,習慣上稱為抬頭人。在信譽證或托收支付方法下,絕大多數的提單都做成“憑指定”...
(1)提單的種類。提單的種類很多,應按國外來證所要求的類別提供。
(2)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提單的收貨人,習慣上稱為抬頭人。在信譽證或托收支付方法下,絕大多數的提單都做成“憑指定”(ToOrder)抬頭或者“憑發貨人指定”(ToOrderofShipper)抬頭。這種提單必需經發貨人背書,才可流通轉讓;也有的要求做成“憑xx銀行指定”(ToOrderofxxBank),一般是規定憑開證行指定。
(3)提單的貨物名稱。提單上有關貨物名稱可以用概括性的商品統稱,不必列出詳細規格,但應注意不能與來證所規定的貨物特點相抵牾。
(4)提單的運費項目。如CIF或CFR條件,在提單上應注明“運費已付”(FreightPrepaid);如成交價錢為F0B條件,在提單上則注明“運費到付”(FreighttoCollect)。除信譽證內另有規定外,提單上不必列出運費的具體金額。
(5)提單上的目標港和件數。提單上的目標港和件數,原則上應和運輸標記上所列的內容相一致。對于包裝貨物在裝船流程中,如產生漏裝少量件數,可在提單上的運輸標記件號前面加“EX”字樣,以表現其中有缺件,例如:“EXNos.1-100”。
(6)提單的簽發份數。依據《跟單信譽證統-通例》規定,銀行接收 正本僅有一份的正本提單,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單。如提單正本有幾份,每份正本提單的效率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憑以提貨,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譽證中規定要求出口商提供“ 提單”(FullSetorCompleteSetB/L),就是指承運人在簽發的提單上所注明的全體正本份數。
(7)提單的簽訂人。如信譽證要求港到港的海運提單,銀行將接收由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訂的提單。
(8)有關裝運的其他條款。買方有時限于本國法令,或為了使貨物快速達到或其他原因,在來證中加列其他裝運條款,并要求出口商照辦。如要求出口商提供航線證明、船籍證明、船齡證明,或者指定裝運船名、指定轉運港、指定用集裝箱貨輪等。
對上述各項要求,應依照有關規定,并聯合運輸條件恰當掌握。如屬不合理的或者賣方難以辦到的運輸條款,必需向買方提出修正信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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