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運 按《海牙規則》的有關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在收取貨物時,如果發覺貨物滅失或破壞應在提貨日起3天之內,向運輸公司提出索賠的書面通知。如果在提貨時,雙方已對貨物進行了結合檢驗...
1.海運
按《海牙規則》的有關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在收取貨物時,如果發覺貨物滅失或破壞應在提貨日起3天之內,向運輸公司提出索賠的書面通知。如果在提貨時,雙方已對貨物進行了結合檢驗,托運人或收貨人就無須再發出上述索賠通知,有關索賠根據可事后補送。如果貨主的索賠未被受理,則訴訟的時效為貨物交付之日起算1年之內。如逾期不提起訴訟,運輸公司可以免除對貨物滅失或傷害所負的一切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于1992年11月1日起生效的《漢堡規則》對向承運人索賠的時效作了新的修正,根據《漢堡規則》,托運人或收貨人應在提取貨物后15天內發出索賠通知。對于承運人延遲交貨,收貨人必需于收 物后60天內以書面通知承運人,否則承運人將不承擔賠償義務。關于訴訟時效,《漢堡規則》規定為2年。
2.空運
按《華沙公約》的規定,如果貨物遭遇傷害,收貨人必需在收貨后7天內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索賠通知。如果承運人延遲交貨,則收貨人應在貨運后14天內提出索賠。有關空運合同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貨物達到之日或貨物應達到之日或運輸終止之日起算。
3.國際多式聯運
按.《結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有關規定,如果貨物滅失或破壞,收貨人應在交貨后6天內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提出索賠。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交貨時進行了結合調查或檢驗,就無須再發索賠通知。對于延遲交貨,收貨人應于交貨后60天內向多式聯運經營人發出書面索賠通知。
有關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貨物交付之日起算,如果貨物未交付,則自貨物應該交付的更后一日的次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結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將訴訟時效與索賠時效聯系起來,如果貨物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沒有提出書面索賠通知,以說明索賠性質和主要事項,則訴訟在此期限屆滿后失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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