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什么情形下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傷害賠償的主意,提出傷害賠償的主意有無基本的前提條件?此問題涉及傷害賠償義務的成立。對此,各國法律有著不同的規定...
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什么情形下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傷害賠償的主意,提出傷害賠償的主意有無基本的前提條件?此問題涉及傷害賠償義務的成立。對此,各國法律有著不同的規定:
(1)內地法以為,傷害賠償義務的成立,必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需要有傷害的事實。此條主要基于,如果基本沒有產生傷害,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至于產生傷害的事實,則一般須由請求傷害賠償的一方出具證明。②必需有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這是內地法承擔違約義務的基本原則和前提條件。③傷害產生的原因與傷害之間必需有因果關系,即傷害是由于債務人應予負責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內地法。依據英美法的解釋,只要一方違約就足以構成對方可以提起傷害賠償之訴。至于違約一方有無過失,是否產生實際傷害,并不是傷害賠償義務成立的前提。如果守約方沒有遭到實際損失,或無法證明,或不能明確損失的基本,他就無權要求本質性的傷害賠償。
(3)《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以為,傷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援辦法。一方違背合同,只要使另一方遭遇損失時,受害方就有權向對方提出傷害賠償要求,而且要求傷害賠償并不因采用了其他救援辦法而喪失。因此,《公約》關于傷害賠償義務的成立是主要思考到買賣雙方的實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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