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Delivery)指賣方將對貨物的占領權轉移出去,在廣義上應包含交運貨物或提交單據。不交貨(Non-delivery)是指賣方不交運貨物或不提交單據。對于賣方不交貨,無論是英美法,還是內地法以及《結...
交貨(Delivery)指賣方將對貨物的占領權轉移出去,在廣義上應包含交運貨物或提交單據。不交貨(Non-delivery)是指賣方不交運貨物或不提交單據。對于賣方不交貨,無論是英美法,還是內地法以及《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均規定,買方可以采用各種救援辦法,包含實際實行、解除合同或請求傷害賠償。
《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對賣方不交貨,買方可以采用的法律救援辦法作了對比詳細的規定。依據《公約》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買方可以采用如下幾種救援辦法:
1.要求實際實行
按《公約》第46條的規定,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實行合同的責任,但條件是買方未采用與此相抵牾的補救辦法。也就是說,買方不得已采用相似解除合同,另行購貨等補救辦法。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實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不能按《公約》的規定判令實際實行,因為《公約》并不賦子法院判令實際實行的權利。
2.解除合同
按《公約》規定,買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如果賣方不交貨等于基本性違背合同,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如果賣方不交貨,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實行其責任,如果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發表合同無效。
3.請求傷害賠償
按照《公約》第45條的規定,如果賣方不交貨,買方可享有要求傷害賠償的任何權力。對于傷害賠償的規模,在買方發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可有兩種處置辦法。如果買方在發表合同無效后一段時間內,以合理方法購置替代貨物,則要求賠償的買方可以取得合同價錢和替代貨物交易價錢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其他的傷害賠償(參見《公約》第75條)。如果買方發表合同無效后,買方沒有購置替代物,而且貨物又有時價,則買方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錢和發表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其他的傷害賠償。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