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政策法規匯總,全網最詳細解答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加快,跨境電商已經成為了當下電商行業的新出口,國家為了能幫助跨境貿易快速發展,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那么這些跨境電商政策法規內容都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對跨境電商政策法規進行的匯總,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來了解了解哦!
1、商務部《關于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商電發〔2012〕74號)2012.3.12
提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對外貿易過程中的通關、退稅、融資、信保等政策性問題。
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電子商務試點專項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2〕1137號)2012.5.8
提出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示范城市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工作
3、國家外匯局《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匯綜發[2013]5號)2013.2.1
上海、北京、深圳等地開展跨境支付的試點工作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83號)2013.7.28
提出積極研究以跨境電子商務方式出口貨物(B2C/B2B等方式)所遇到的海關監管、退稅、檢驗、外匯收支、統計等問題,完善相關政策。
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2013.08.21
提出跨境電商出口七條政策扶持。
6、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商電函[2013]911號)2013.10.31
提出探索發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B2B)進出口和個人從境外企業零售進口(B2C)等模式。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物流、支付、監管、誠信等配套體系建設。
7、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指導意見》( [2013]593號)2013.11.11
針對跨境電商出口提出三條指導意見,包括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備案管理制度、建立電子商務出口產品全申報制度、創新電子商務出口產品監管模式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
明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出口退稅政策、條件。
9、海關總署公告《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2014年第12號)2014.1.24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10、海關總署《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網購保稅進口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3.4
明確網購保稅進口模式中的試點進口商品范圍、購買金額、數量、征稅、企業管理等問題.
11、海關總署公告《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號)2014.07.23
進一步明確了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監管流程。
12、海關總署公告《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2014年第57號)2014.7.30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15)7號)2015.01.20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
14、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15年5月13日)
提出建立跨境電子商務清單管理制度構建跨境電子商務風險監控和質量追溯體系創新跨境電子商務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15、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消費品檢驗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質檢檢〔2015〕250號)2015.06.09
提出建立跨境電商進出口消費品監管新模式。建立跨境電商消費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機制。建立跨境電商消費品質量安全追溯機制。明確跨境電商企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跨境電商領域打擊假冒偽劣工作機制。
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2015.06.16
為促進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提出十二點意見。
17、海關總署《關于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管工作的函》58號 2015.9
未經國家層面批準,地方政府自行設立的跨境電商園區跨境保稅業務一律叫停。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