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外觀保護范圍?
對外觀侵權的判定前提是肯定外觀掩護規模
1、肯定外觀設計專利權掩護規模
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掩護規模,以圖片或照片上所示的專利產品為準。
外形三要素:造型、圖案、顏色。
2、先消除公知在先設計
把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或在國內公開應用的外觀設計稱為公知識在先設計。
3、不含功效外觀設計
為實現產品的技巧功效而可以采取的唯一外觀設計。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掩護,僅限于產品的外觀特征,則不應列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掩護。
例如:自行車輪子必需是圓的。
圓圈是為實現車輪轉動功效而可以采取的唯一外觀設計。
4、不包含非外觀設計
外型設計專利,顧名思義就是掩護產品的外觀。
外表是產品的外表部分,它能被視察者從外部直接感知到。
非外貌設計要素:產品尺碼大小,所用材質的本質,產品圖案所用主題、字的含義,產品內部構造。
具體比較剖析:
1、總體比擬雷同或類似時
(1)創新部分完整雷同或相似時,即構成侵權。
(2)如果創新部分只有部分雷同或近似水平,則應檢討創新部分在創新部分中具有雷同或類似性質的比例、創新部分對創新部分的影響、比例、影響。
(3)創新部分完整不同或不同之處,在一般情形下不構成侵權,但也不能判斷不侵權。若對整體外觀設計影響過小,則仍視為侵權。
2、當總體比擬不同或不同時
(1)當創新部分完整雷同或相似時,如果設計空間較小且通常設計和功效設計所占較大比例的成熟產品,則構成侵權。
如果侵權產品參加了授權外觀設計所不具備的慣例設計元素,則仍被視為侵權。
舉例來說,在飛利浦電燙斗的基本上加一個插座;如果是其它設計空間較大的產品,一般也以為屬于侵權,但如果對整體視覺后果的影響太小,則不構成侵權。
(2)當創新部分僅有部分雷同或近似水平的創新部分時,應側重考核雷同或類似的創新部分。
對產品外觀設計創新的比例、影響及整體創新部分的意義,綜合斟酌,得出結論。
(3)創新部分完整不同或不類似時,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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