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模式盤點
出口貨物有六種模式:自營出口、代理出口、假自營真代理出口、買單出口、離岸公司出口、國外綜合服務代理出口。
自營出口:指出口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與客戶簽署出售合同,以本公司名義申報出口,分為自行申報和委托報關。自營報關是指出口企業直接向海關申報,委托報關是出口企業委托報關,報關公司以出口企業名義向海關申報。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業與客戶洽談交易細節后,與代理公司簽署代理協定,代理公司在合同中與客戶簽署出售合同,報關、收匯時應以代理公司的名義進行出口。代理公司向出口企業出具出口貨物證明,出口企業應該退還稅款。有兩種模式:
1.生產企業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與客戶簽署出售合同,收匯。生產企業向外貿綜合企業“出售”貨物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請退稅;
2.委托代理公司出口一般性質,但為了便利經營,出口企業還向代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理公司出口并收取外匯和退稅。第二種方法被退稅政策制止,發明的應按內銷征稅處置。
買單出口:非法經營,即出口商支付的空白A4紙由其他公司和受托報關協定,然后將文件以公司的名義,打印在購置的文件,并前往報關行報關。這種模式不能退稅,而且收匯由離岸公司收取。
離岸公司出口:離岸公司出售并與客戶簽署出售合同。離岸公司向國內企業采購。由于離岸公司不能報關,須要由國內供給商申報或支付報關費用。
對外綜合服務出口退稅:依據國度稅務公告,生產企業出口境外綜合服務,可以申請境外綜合服務退稅的,不再是“假自營真代理人”,但實際上是退稅代理,即國外綜合服務企業可以代生產企業辦理代理出口業務的退稅。
這種代辦退稅必需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貨物必需是生產企業自產或者視同自產的。
2.生產企業必需是具有退(免)稅備案的一般納稅人。
3.生產企業與國外客戶簽署了出售合同。
4.生產企業與國外綜合服務企業簽署了服務合同/協定。
5.贊成境外綜合服務企業供給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等服務,明白相干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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