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進口零售電商的概念及貨物具備條件
我國花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運營商從境外購置商品的花費行動就稱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并通過“網上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模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模式代碼9610)將貨物運抵中國。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貨物應具備三個條件:
1、列入商品清單
(1)合規列表管理。必需是從境外購置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中的商品。
(2)符合目標管理。花費者購置的商品僅供個人應用。非自用轉售者,不實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
(3)遵照稅收政策。務必按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請求。
2、平臺聯網信息比擬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和進口業務,花費者通過網上交易平臺企業購置、交易“三單”比對進行交易,支付和物流電子信息必需在交易進程中實現。
3、電子信息委托傳輸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即花費者通過非網上交易平臺企業購置進行交易的,必需符合下列條件:
(1)從業海外電商零售進出口業務流程的電商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理應授權委托從業海外電商零售進出口貨運物流業務流程的進出口托運人和郵政快遞公司向中國海關傳遞買賣、付款等電子信息技巧。
(2)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物流業務的進出口快件經營者和郵政企業,可以接收委托,許諾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3)出入境快遞經營者和郵政企業可以依照規定向海關傳遞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綜上所述,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必需符合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試點或比擬監管規模的條件,境外商品納入清單規模,能夠聯網或委托向海關傳遞相干電子信息,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的“三單”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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