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與跨境電子商務配套管理制度
在“電子商務增進”一章,該法專門強調了國度增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將樹立健全與跨境電子商務配套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
一、跨境電商平臺
跨境電商平臺(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是好比是一個大“商場”,須要引進商家能力運行,但又是一個虛擬的場景。由于其存在這樣的特色,也就成為可以跨區域、虛擬化的經營載體,從可視性來看,這個平臺可以是沒有無國界的。誠然,平臺沒有管理,或者管理不到是很容易涌現問題的。因此,須要進行規范。
新政請求,平臺必需是在我國境內進行工商登記和海關注冊登記,一般以為就是網址要注冊在國內,實體的根本運行的物理區間在境內。這樣,就可以受到我國法律的制約,也就可以實現有效的管理,某種方面看,也是顯示主權。
那么,是否就是意味著,對于之前僅僅注冊境外的跨境電商平臺要在我國從事跨境零售進口業務的,新政之后就須要樹立雙平臺?筆者以為是必需的,因為境外平臺不會僅僅專門針對我國做跨境業務的,仍然是須要保存的。
二、跨境電商企業
“商財發〔2018〕486號”將跨境電商企業(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定義為自境外向境內花費者出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這就帶來一個問題,跨境電商企業變成了境外的注冊企業,從習慣上來看,變得別扭了。
境外注冊企業并不等于說必需是在境外平臺從事對我國的跨境進口業務,也可以入駐跨境電商平臺,道理就是平臺的無界限的,互聯網是全球的。但是,新政明白,對于跨境電商企業,應委托一家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義務,依法接收相干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連帶義務。這就是說,同時須要委托一家境內企業承擔規定的義務。從實務來看,對于在我國以保稅模式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規定應該在海關特別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開展,即一般為樹立保稅倉,那么就可以以保稅倉為基本樹立一個境內企業就可以完成雙主體規范。對于直購直郵的,就須要尋找或履行注冊一個委托關系的關聯企業,實際就是須要一個境內注冊的承擔如實申報和民事賠償連帶義務的主體。
三、入駐商家
電子商務平臺不僅僅作進口零售,還會作其他,即使進口零售,也不僅僅是一種模式。因此,平臺入駐企業會涌現既有跨境電商企業,也有國內電商企業的情形。對于兼有各類企業的,須要采用可以明白區分的方法進行區分管理,避免誤導花費者。
對于入駐商家,應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分三種情形:
1.申請登記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除了以下特別情況外,應該按照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干規定向各地市場監視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對于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臺從事經營運動的,須要將其從事經營運動的多個網絡經營場合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許可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個人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視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
3.申請登記為以網絡經營場合作為經營場合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僅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運動,不得擅自轉變其住宅房屋用處用于從事線下生產經營運動并應作出相干許諾。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經營規模”后標注“(僅限于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運動)”。
入駐商家應該在其首頁明顯地位,連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屬于按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須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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