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 稅收居民身份如何認定(企業版)
談及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的時候,我們總是強調讓賬戶持有人斷定清晰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各國(地域)國內法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尺度并不一致。
對于個人而言,通常同時采取住所(居所)尺度和停留時光尺度,納稅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該國(地域)的稅收居民。
對于企業而言,通常采取注冊地尺度和管理機構所在地尺度。
懂得清晰各國度(地域)對企業(或實體)稅收居民的界定,便會清晰有一部分被稱之為“稅收透明體”的實體不被各國(地域)認定為稅收居民,而依據CRS的請求,這類實體屬于應報送實體。
中國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按照外國(地域)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應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含按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外國(地域)法律成立的企業,包含按照外國(地域)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行本質性全面管理和掌握的機構。
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屬于稅收居民實體。合伙企業以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以其投資人為納稅責任人。
依據 CRS 請求,稅收透明體也屬于應報送實體,例如合伙企業。
中國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實體被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1.(當實體為公司時)在中國香港境內注冊成立的公司,或者于中國香港境外注冊,但其重要管理或掌握在中國香港境內進行的公司。
2.(當實體為非公司時)依據中國香港法律設立的實體,或者在其他國度或地域的法律設立,但其重要管理或掌握在中國香港境內進行的實體。
法律意義上所指的“重要管理或掌握”,沒有請求管理和掌握皆必需在中國香港產生。
“管理”是指日常的業務和運營管理,或履行更高管理層作出的決策等。
“掌握”是指更高管理層對整體業務經營的掌握權,如制訂核心經營策略、制訂戰略決策、融資決策、事跡評估等。
新加坡
依據所得稅法案第 2(1)節有關新加坡稅收居民的法律定義,“新加坡稅收居民指:
1. 納稅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境內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或者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超過183 天的個人;
2. 在新加坡境內經營且重要管理機構位于新加坡境內的公司或其它團體。
“其它團體”指:政治團體、高校、互助會、聯誼會等,不包含公司和合伙企業。
總的來說,其它團體包含俱樂部、社團、管理公司、貿易協會、市鎮理事會和其它非法人組織。
依據上述定義,公司和其它團體的稅收居民身份依據其重要管理機構所在地肯定。
“重要管理機構”指作出經營戰略決策(如公司政策或發展戰略等)的機構。重要管理機構所在地重要基于客觀事實進行認定。通常來說,制訂戰略決策的董事會召開地點是癥結的斟酌因素。
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以下實體視為稅收上的透明體:
1.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歸屬于獨資企業經營者個人,因此由其就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承擔個人所得稅納稅責任;
2. 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收入由每個合伙人就其分得的收入份額承擔個人所得稅納稅責任。
英國
大部分情形下,在英國注冊成立或在英國進行管理及掌握的實體都被視為英國稅收居民。
如果一家實體管理及掌握在英國開展,但是在英國以外地域設立(或者相反的情形),則該實體的稅收居民身份依據相干雙邊稅收協議判定,或者該實體可能視為“具有雙重稅收居民身份”,即被多于一個管轄區認定為稅收居民。
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依據 CRS 的尺度,應申報的實體也包含稅收透明體(如合伙企業等)。出于 CRS信息報送的目標,一些在當地法律下不被視為應納稅的實體,也會被視為當地的“稅收居民”。例如,雖然合伙企業的應納稅人是合伙人,而非合伙企業本身,但如果合伙企業的管理及掌握地在英國,就CRS申報而言,該合伙企業也會被視為“英國稅收居民”。
加拿大
如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應被斷定為加拿大稅收居民:
1. 在 1965 年 4月 26 日以后在加拿大注冊成立;
2. 在 1965 年 4月 27 日前在加拿大注冊成立,并在 1965 年 4月 26 日以后的任何納稅年度,該企業在普通法原則下已是加拿大稅收居民,或在加拿大境內開展經營運動。
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合伙企業在加拿大一般不負有納稅責任,合伙企業的收入在合伙人的層面征稅。然而,就CRS而言,合伙企業實際管理所在位置于加拿大的,應視為加拿大稅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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