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印度海運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印度是南亞次大陸更大的國度,國內港口眾多,重要港口有12個,包含孟買、加爾各答、欽奈(原名馬德拉斯)、科欽、果阿等,承擔3/4貨運量。其中,孟買港為更大港口,海運才能居世界第18位。
中國海運到印度加爾各答港需經其他港口中轉,航程在14-21天左右。中轉港口包含科倫坡/維沙卡帕特南/克里什納帕特南/巴生港/新加坡等港口。
單證請求
印度海運進出口,涉及到以下單證資料:
(1)已簽名發票
(2)裝箱清單
(3)海運提單或提貨單/空運單
(4)已填制完畢的GATT申報單
(5)進口商或其報關代理人的申報單
(6)批文(須要時供給)
(7)信譽證/銀行匯票(須要時供給)
(8)保險文件
(9)進口允許證
(10)行業允許證(須要時供給)
(11)化驗報告(貨物系化學品時供給)
(12)暫準免稅令
(13)關稅免除權力證書(DEEC)/退稅減稅權力證書(DEPB)原件
(14)目錄、詳細技巧規格、相干文獻資料(貨物系機械裝備、機械裝備零部件或化學品時供給)
(15)機械裝備零部件單個價錢
(16)原產地證(實用優惠關稅稅率時供給)
(17)無傭金聲明
單證彌補請求
印度海關總署已發出第33/2018號公告,其中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進口商必需確保將以下根本細節通知其出口商在國外,以便將這些細節納入于預訂此類貨物:
(1)進口商的進口和出口代碼(IEC)
(2)花費稅進口商身份證號(GSTIN)
(3)進口商的官方電子郵件ID(用于航運線路和海關的通訊)
該通知是由于危險廢物的寄售、其他廢物或受限制物品以某些進口商的名義進口而仍未消除的情形下發出的。因此必需在提單上記載進口商的根本信息,以便這些詳細信息可用于決議DPD堆碼和其他各種用處。
關稅政策
2017年7月1日起,印度將把其各種各樣的本地服務稅整合為貨物和服務稅(GST),這個稅收也將代替此前頒布的15%的印度服務稅(Indian service tax)。GST的收費尺度將是進出口印度服務費用的18%,包含碼頭裝卸費用、內陸運輸費用等本地費用。
2018年9月26日,印度政府突然宣告進步19種“非必要商品”的進口關稅,以下降不斷擴展的經常帳赤字。此次關稅調劑進步了空調、冰箱、洗衣機、鞋類、揚聲器、珠寶、部分塑料制品、行李箱以及航空渦輪燃料等進口商品的關稅。
印度財政部通知,從2018年10月12日起進步17種商品的進口關稅。這17種商品包含智能手表、電信裝備等。通知顯示,智能手表和電信裝備的關稅從目前的10%進步到20%。
海關規定
首先,所有轉運至印度內陸貨運站的貨物,必需由船公司負責全程運輸,并且必需要提單及艙單最終目標地一欄填寫為該內陸點。否則,必需在港口掏箱或者支付高額的更改艙單費,方可轉運至內陸。
其次,貨物到港后,可在海關倉庫寄存30天。滿30天后,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依據須要向海關提出延伸申請。如印度買家不做延伸申請,出口商的貨物在海關寄存30天后會被拍賣。
清關
貨后(一般3天之內),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須先填寫《進口報關單》(Bill of Entry),一式四份。第一聯和第二聯由海關留存,第三聯由進口商留存,第四聯由進口商繳納稅款的銀行留存。否則,須向港務局或機場當局繳納昂揚的滯留費。
如貨物系通過電子數據交流(EDI)體系申報,無需填制紙質的《進口報關單》,但需在盤算機體系中錄入海關處置貨物通關申請所須要的詳細信息,由EDI體系主動生成《進口報關單》。
(1)提單。POD為印度的貨物,收貨人和通知方都必需是印度境內的,且有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貨物描寫必需完全,精確;不許可在提單上顯示free time條款;當DTHC和內陸運費須要由收貨人承擔時,須要在貨描處顯示DTHC and IHI charges from A to B on the consignee’s account,如需轉運,須要加上in transit to條款,例如CIF Kolkata India in transit to Nepal。
(2)依據產品HS CODE查詢肯定辦理FORM B亞太證書還是一般產地證,FORM B清關時可以享受關稅5%-100%的減免。
(3)發票日期要一致,出貨日期也要跟提單一致。
(4)印度所有進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進口單證:進口允許證、海關申報單、入關單、商業發票、原產地證明書、裝箱單和運貨單。以上單證均須要一式3份。
(5)包裝和標簽。印度的港口一般都位于熱帶地域,酷熱潮濕都可能對貨物造成喪失。因此,裝運的貨物需用防水包裝,并采取鍍鋅或馬口鐵裝運箱,不應用防水油布之類包裝物。標簽應該用英文寫,指明原產國的解釋文字要與寫在集裝箱或標簽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樣醒目。
拍賣規定
印度海關拍賣規定:
(1)貨物到港后可在海關倉庫寄存30天。
(2)滿30天后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依據自己的須要向海關提出延伸申請。
(3)如進口商在延伸后的時光內仍未能按時報關提貨,海關將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進口商發出催促提貨的通知。
(4)如果進口商在接到海關第二次通知后,在規定的時光內仍不提貨,也不做任何解釋和申請延伸,海關將拍賣有關商品。
貨物抵達印度港口,須要提前3天進行IGM(貨物艙單申報),一旦注明了進口人編碼(IEC編號),貨權便已轉移進口商;此時,無論貨主、貨運代理或者船運公司,都無法掌握貨權,無論FOB或CIF條件下,無論提單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導提單),無論提單是否在你手上,無論是L/C,D/P或者T/T,印度進口商都可以不退運,并且期待海關拍賣,低價獲得貨物。
退運規定
印度海關規定,出口商需憑原進口商供給的廢棄貨物證明、有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請求退貨函電、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倉儲費、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后辦理退運手續。
如果進口商不愿給出口商出具不要貨的證明文件,出口商可憑進口商謝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或由銀行或船代理供給的進口商不付款贖單的函電、有關提貨憑證及賣方請求將貨物回運的函電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關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請求,并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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