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正式實施!有哪些要點是跨境電商企業要特別注意的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行。“電商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售商品或者供給服務的經營運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含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出售商品或者供給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商法”相當于電商行業的根本法,跨境電商人也須要懂得和學習其中的條款。
“電商法”共有七章,其中與跨境電商企業相干最親密的是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這里摘錄法律條文中的要點,供各位賣家參考。
特殊針對跨境電商的條文有: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該遵照進出口監視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度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國度增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樹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色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進步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方便化程度,支撐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供給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國度支撐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
<第七十二條 國度進出口管理部門應該推動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系統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進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進步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力。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度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三條 國度推進樹立與不同國度、地域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換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矩的制訂,增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國度推進樹立與不同國度、地域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
關于營業主體登記及主體展現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出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應用自己的技巧從事依法無須取得允許的便民勞務運動和零碎小額交易運動,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須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這一條,對于大多數以企業主體經營、進駐跨境電商平臺成為第三方賣家的企業,都不成問題。對于部分目前并沒以企業主體從事自建站海外出售業務的賣家,須要特殊注意。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在其首頁明顯地位,連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允許信息、屬于按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須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這條更多是面向國內電商賣家。對于海外出售的賣家,這個營業執照展現暫時還無法實行。
關于稅務與財務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法實行納稅責任,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按照前條規定不須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責任產生后,應該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即便是普通企業,經營者都有依法實行納稅責任。“電商法”中特殊提及了不須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納稅流程。跨境電商賣家對海外VAT申報可能非常懂得,但對國內的財稅運作未必有足夠看重。新的一年,企業內部財稅必定要請專業的會計來操作。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供給服務應該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跨境電商企業平臺或自建站內部發生的相干電子出售憑證,將成為公司收入確認的根據。
關于經營內容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出售的商品或者供給的服務應該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請求和環境掩護請求,不得出售或者供給法律、行政法規制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通過自建站向海外出售“黑五類”、“仿貨”等產品的賣家,以后明文規定不能再賣了。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全面、真實、精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花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法進行虛偽或者引人誤會的商業宣揚,誘騙、誤導花費者。>
不能虛偽宣揚、刷單、刷評。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該以明顯方法提請花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贊成的選項。>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商定向花費者收取押金的,應該明示押金退還的方法、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花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及時退還。>
不得將搭售商品或服務作為默認贊成選項,須要明示押金條款。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應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該遵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掩護的規定。>
應用數據須要遵照個人信息掩護規定。
而對于跨境電商賣家最關懷的“法律義務”部分,電商法目前提及的法律義務,多數還是面向國內電商賣家。
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明白處分金額的條款: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背本法規定,有下列行動之一的,由市場監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按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分:
(一)未在首頁明顯地位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允許信息、屬于不須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明顯地位連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法、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背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用必要辦法的,由市場監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供給搜索成果,或者違背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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