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分類時,一定要注意跨類交叉檢索
一般來說,商標注冊查詢是依照商品或服務的類別進行單類別查詢,但是有時候,僅僅只是做好單類別查詢是不夠的,還須要做好跨類別交叉檢索。
跨類別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類別的商品或服項目,在功效、應用辦法和用處、出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極高的相似性,因此互相構成近似商品或服務,因此必定要做好針看待選商品或服務小項的跨相似群、跨類、跨部分交叉檢索。
盡管區分表顯示45個類別,每個類別下設有多個相似群,相似群之下再設具體的小項或者各部分(之下再細分小項),似乎各不相關。實際上,完整不是如此。由于區分表僅僅是從物理屬性、花費渠道、生產方法等角度,對各類商品或服務依照其特點進行分類,所以難免會有交叉重合。
以第1類的0102相似群為例:
0102相似群,下分20個部分,并加注:“本相似群各部分之間商品不相似;每部分內的商品依據功效、用處肯定相似商品”。
0102相似群第四部分的注4:“硫化劑與0104第十一部分、0108第二部分相似”。
0102相似群第六部分注2:“非藥用酒石與第九版及以前版本0104第十九部分非醫用酒石乳劑交叉檢索”。
再以我們日常著裝、鞋履所屬的第25類為例:
2501相似群注4:“跨相似群掩護商品:服裝(2501、2502、2503、2504、2505)”。
2504相似群注1:“防水服與第酒類0919防水衣相似”。
2512相似群注:“腰帶,皮帶(服飾用)與第26類2603皮帶扣相似”
由于商標局官網查詢算法未斟酌這個問題(近似檢索的功效是基于單個類別的),而交叉重合確切又存在,所以如果不加以注意,就有可能漏檢。比擬典范的,除了以上,還有比如第11類1101相似群與第12類1211相似群、第10類1211相似群與第10類1205、1206、1207、1209、1210相似群。
在商標查詢中,如果申請人選擇的產品或服務有交叉產品,則必需進行交叉查詢;如果沒有交叉產品,而依照《相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注示內容一一填列,也會產生查詢成果與申請內容的背離。對于在同一群組中,以生產、出售渠道和功效判定近似的商品,辦理商標查詢時除應標明類別、組別外,還應填寫相干產品。
在涌現了在先權力信息時,須要對在先權力核定應用的商品與被代理人的商品進行比較,看兩種商品在生產、出售渠道和功效是否相似。如果兩種商品為非相似商品,則可建議申請人提出該商標注冊申請,同時將該產品的解釋書作為商標注冊申請書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標局,協助商標局做出準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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